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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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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无因管理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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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
   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5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通》93条和《民通》132条,无因管理人受损获得的是必要费用;
  但是《民通》109条规定的适当补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 规定的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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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3-08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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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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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啊,具体的情形适用不同规定即可。如果是人身损害的可以优先适用《人》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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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发贴时间 2006-03-08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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