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n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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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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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民案的二审律师信
尊敬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庆民案合议庭:
    受张庆民的委托,参与张庆民案的二审辩护团,担任其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的第二审辩护人(本人委托手续以及所函已经通过一审法院向贵院提交).
       我认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刑初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书对张庆民三个罪名的认定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是一份行政干预下极其不公正的违法裁判,现就此案特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如下请求:
1:强烈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理由1:一审期间,检方没有完整地出示随案证据,(比喻,一本证据,只叠几页给辩护人看,有些证人,明明有三次谈话记录,只出示一次谈话记录)所以重新质证是公正审理此案的基础!
理由2:辩护人在一审期间已经向法庭提出:本案两份审计报告都有问题:珠江所的审计报告,没有对军神华玉公司和河北华玉以及军神实业之间的财务往来作审计,所以不完整;济南特派办对军神退出河北华玉,路源世纪凭什么最后入主河北华玉的财务情况未作说明.两份审计报告,一份掐头,一份去尾.不出冤案才怪呢!本应由办案单位补充取证,重新审计,一审法院装做听不见,无奈之下,只好律师调查,所以随后将有大量的证据要提供,需要公开开庭质证.
2:强烈要求贵院对此案管辖权的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一审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甚至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都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异议,一审法庭在法庭上口头说明,是上面定的,没有书面裁定.这是极其不正常的,这就是我们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在行政干预下,作出的极其不公正的违法裁判的合理怀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张庆民的二审辩护团辩护律师之一:胡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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