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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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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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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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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17
积分:35
注册:2006-03-05
主题:[讨论]有一个案例(民法的),听听大家的高见
第
1
楼
1994年10月份,武汉市民张某家的电话突然忙碌起来,从早到晚铃声大作,严重干扰了全家的正常生活。原来,1994年10月4日,南京玉环燃气电器用具总公司武汉销售公司在武汉市的主要街道上悬挂推销“玉环牌”热水器的横幅广告,误将联系电话5807404印制成5807407,导致张家电话不断。该广告系武汉销售公司委托武汉市南山广告公司制作。张某以武汉销售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受诉法院追加南山广告公司为第二被告进行审理。
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原告的人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应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没有明文规定相关的权利。电话号码印错,致使原告家的电话不断,对原告的权益有损害,但不能确定侵害的是什么具体的人格权,因而不能认定是人身权的侵权。由于其侵害客体的不明确,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
请问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glj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6-03-08 09:54
Eva
等级:
律师助理
贴子:133
积分:140
注册:2006-01-18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2
楼
侵害的是人身权吧。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Eva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2006-03-0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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