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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讨论]盗窃还是诈骗??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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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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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盗窃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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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偷梁换柱后低价买走超市商品如何定性?
案情:被告人陈某系上海郊区农民,其于2002年12月在某超市购物时,趁超市服务人员不注意,在角落里将一箱可乐内的可乐全部取出,代之放入20余盘共计价值2000余元的正版DVD碟片。后陈某在付款处将这箱“可乐”送交收银员扫描价格,仅以50余元的价格买取了这箱“可乐”。陈某出门后不久,即被超市保安抓获。
请问:此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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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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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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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构成诈骗罪。
因为这里的受害人的处分行为(收银员扫描价格收钱)是基于认识错误(误以为可乐箱内的是可乐而非其他)而作出了失去占有(受害人本意是失去对可乐的占有)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受害人的的失去占有不是经过受害人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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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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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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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盗窃!

参考这里关于诈骗的问题研究
http://www.haolawyer.com/so.asp?sea_type=article&keyword=%D5%A9%C6%AD
参考这里关于盗窃的问题研究
http://www.haolawyer.com/so.asp?sea_type=article&keyword=%B5%C1%C7%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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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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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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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想象竞合犯吧?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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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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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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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很有想法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刑法上数个不同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根据这个定义,在对这个案子到底是定盗窃还是定诈骗而莫衷一是的时候,采取想象竞合进行处理也是一个方法.
不过根据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asp?id=3390这篇文章的说法"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将上述情况定为想象竞合似乎有所不妥.
关键在于盗窃或者诈骗能不能全面地评价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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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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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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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最关键的在于收银员的处分行为的认定。
因为收银员在扫描价格时对商品的认识是“可乐”,而不是“DVD”,其行为是基于“可乐”而作出的。因而行为人“偷”梁换柱的行为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收银员对商品,“DVD”的认识本身没有错误,只是基于其他的原因作出处分。比如,行为人谎称该DVD已经付过帐了,那么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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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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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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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有句话说的很有道理,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收银员的处分行为的认定.

2楼认为盗窃罪的受害人失去占有不是经过受害人处分的行为,而该案中商品是经过售货员的处分的,因此不是盗窃

7楼认为诈骗罪构成的前提(就本案而言)是基于对商品的正确认识.售货员虽然有处分商品的行为,但没有形成对所处分商品的正确认识,因而不算诈骗.
(以上纯属本人妄自揣测,理解不周之处,还望海涵)

我觉得,7楼所认为的诈骗罪要基于对商品的正确认识的这种看法是根据典型的诈骗罪为标尺作出的,也许我们可以说上述农民的行为不是一种典型的诈骗行为

反过来说,2楼所理解的无受害人处分行为的盗窃也是一种典型的盗窃,那么又是否存在一种有受害人处分行为的非典型盗窃呢?

这个问题真的很难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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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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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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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可能就在于弄清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本质上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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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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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现实的犯罪过程中,有很多的细节构成,但是,我们在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的时候,只要按照刑法上构成犯罪的四要件进行取舍就可以了。有不少细节只是考虑情节轻重的因素,而有些甚至是根本无关的。
在这个案件中,收银员对“可乐”做了价格扫描,只是完成行为人整个盗窃过程的一个存在。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是刑法上的“处分行为”,怎么可以说这是有受害人处分行为的非典型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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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4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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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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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认为收银员对"可乐"做价格扫描的行为是完成行为人盗窃过程中的一个存在,不是刑法上的"处分行为".我觉得不是很确切.

处分行为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以这个概念作为根据,我认为收银员的行为是构成处分行为的.收银员是超市的员工,他的行为构成对超市的代理,他把"可乐"进行扫描并转移物之所有,就是一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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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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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确切的讲,应当是刑法上的“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具体的指向,当然也可以是这种民事上所说的处分行为。
在民事上讲,收银员的行为当然是一种处分行为。

但是刑法上的作为,不是作了就是为了。而不作就是不为了。

在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是刑法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依据也是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刑法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不符合就不是。

在分析刑法上的不作为时,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作为的区别就显得尤其明显。

在判断本案的过程中,收银员的扫描行为是一个过程中的行为,但是与刑法上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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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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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刑法上,作为还是不作为,描述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就这个案子当中,不应该用作为或者不作为来描述收银员的行为.
也许是我的思路错了,把问题集中在收银员的行为上.如果是根据受害人的行为来判断加害人的罪名,感觉有点荒谬.
所以关键在于这个农民的行为是偷还是骗.作一个假定,如果收银员分不清什么是可乐什么是cd,买的人拿了一盒cd,告诉收银员,这是可乐,付了可乐的价就走了,试问这是偷还是骗??
应该是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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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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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我讲的太抽象了。
简单的说,如果说收银员的行为帮助了行为人的盗窃,那么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收银员不是共犯了?
显然,收银员不是,因为他没有犯意。
对于他来讲,这个行为是他的工作,和他的其他的行为一点区别都没有。而行为人正是利用了他的这一行为,他这一行为的作出对于行为人的犯罪构成是没有意义的,也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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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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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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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 forest 在 2006-2-26 16:04:26 的发言:
br] 也许是我的思路错了,把问题集中在收银员的行为上.如果是根据受害人的行为来判断加害人的罪名,感觉有点荒谬.
 所以关键在于这个农民的行为是偷还是骗.作一个假定,如果收银员分不清什么是可乐什么是cd,买的人拿了一盒cd,告诉收银员,这是可乐,付了可乐的价就走了,试问这是偷还是骗??
 应该是骗!!!

我已经承认我的思路错了,不过在上述假定中的情况下,是骗还是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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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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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中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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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为:构成盗窃罪。我认为盗窃与诈骗在客观行为上的区别应是在于行为的“秘密窃取”。诈骗的行为是客体被受害人公开的认知。受害人当时知道什么东西。而盗窃的客体由于起行为的秘密性,不被受害人认知。受害人当时不知道什么东西。从这点简单的区分,我认为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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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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