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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111111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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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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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两人,因对方纠集10余人在我方家门口故意蓄谋伤害被围攻殴打致伤住院.在被伤害前伤害中和伤害后,我方以电话,带伤直接报警等形式连续5次报警,派出所都拒不出警,并拖延至案发第12天后才着手调查取证,取证时又极力限制目击者,即便是加害人提供的目击者派出所都极力回避.其中有另一加害人是在我方多次强烈要求下,在案发近一年时间才被追查出来.案发后3年时间内,对此问题,我们向县公安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反映均没有明确答复.请问:我们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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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1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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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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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长的用户名???可以短一点吗?如果同意修改请回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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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1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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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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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原本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你可以先看下:
   普通诉讼时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得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趣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1)自申请之日起60日;(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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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1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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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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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1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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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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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哪个地方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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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3-2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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