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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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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轮奸]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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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的定义是两名以上的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实施强奸。我想问:必须有两名实行犯既遂才构成轮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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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1-24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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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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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一个既遂,一个未遂,也可构成

    在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被害人轮流进行奸淫的犯罪中,只要各犯罪人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包括事前预谋和现场犯意沟通),且有两人以上实施了奸淫行为,则构成强奸罪的轮奸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至于每个犯罪人是否真正得逞,是强奸既遂还是未遂,则在所不问。

    通常认为,轮奸是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先后对同一名妇女轮流进行奸淫的行为。轮奸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独立犯罪,而是法律规定的对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依据轮奸的概念,轮奸情节的构成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犯罪人应当有轮奸的主观故意。如果犯罪人先后独立犯罪,没有犯意上的沟通,则各自构成强奸罪,而不构成轮奸加重情节。例如,某女在刚被甲男强奸后不久(甲男已逃走),又遭乙男强奸。虽然甲、乙较短时间段内先后轮流对某女一人进行了奸淫,但因二人对对方的强奸行为互不知情,则甲、乙二人各自构成强奸犯罪,不构成轮奸。二是有二人以上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如果各犯罪人只是事前预谋轮奸,但在一人实施强奸后,其他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无论是由于犯罪人自己原因还是其意志外的原因),轮流奸淫的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则不构成轮奸。

    犯罪的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只存在于法律规定的独立犯罪中,而轮奸作为一种犯罪加重处罚情节,不存在既遂、未遂等问题,只存在情节是否构成的问题。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与轮奸情节的构成与否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强奸罪的既遂、未遂是属于对犯罪形态的判定;而轮奸情节的成立与否,则是属于对强奸犯罪法定量刑档次的判定。两个问题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不可混淆。在同一时间段内作用于同一受害人的两个都是既遂的强奸犯罪未必能构成轮奸情节,如前所述的甲男和乙男。而两个均系未遂或一个既遂、一个未遂的强奸,也未必不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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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0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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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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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不是独立的犯罪;
轮奸情节的认定,需有两人以上共同强奸既遂的事实存在;
一个既遂,一个未遂,构成强奸,不构成轮奸。 
  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应被解释为,两人以上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行为。这即是说,在共同强奸犯罪中,如果二人以上仅有共同的强制行为,还没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那么其行为还不能认为是轮奸。之所以作如此解释,理由如下:

    首先,从语义解释来看,轮奸的意思即为轮流奸淫,即二人以上轮流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行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即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制服被害人的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表述为“二人以上轮奸的”来看,其侧重于轮流奸淫这一情形,而不是共同实施强制行为;反之,如果该法条表述为“二人以上共犯强奸的”,则可以认为只要是有共同的强制行为,即使没有进行轮流奸淫,也成立轮奸。这一结论,从我国1979年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也可得到佐证。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根据该条款,轮奸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共犯强奸罪,二是有轮流奸淫行为。现行刑法强奸罪规定中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显然由此精简而来。可见,立法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轮奸的成立范围,对于那种仅有共同强制行为,还未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行为人不能认为是轮奸。

    其次,从立法本意上来看,由于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把“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定刑。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那么只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即使未得逞,也构成“轮奸”,但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普通强奸相比,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因此,如果将此认定为“轮奸”,并将法定刑升格,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符合。此外,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犯罪要加重处罚,故此单单对于强奸共同犯罪加重处罚也无道理。合理的解释是,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大于普通强奸的情况下,所以才加重处罚。因此,应当将“轮奸”严格按语义解释为“轮流奸淫”,即只有当出现二人以上轮流奸淫妇女的情形时,才成立“轮奸”,从而做到“不枉不纵”,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初衷。

    第三,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只有当该情节出现时,才能在强奸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处罚。一般认为,只有独立的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等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从犯罪形态的角度来看,不存在轮奸的既遂、未遂与中止等犯罪形态问题,而只存在“轮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中止问题。故轮奸只存在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存在既、未遂的问题,即当轮流奸淫的情节出现时,构成轮奸,反之则不构成。因此,成立轮奸要求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时才能构成,如果只有主观上的轮奸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还不是轮奸行为,不能以“轮奸”这一加重情节进行处罚。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02月19日 16时08分43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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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1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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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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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词典:轮奸:lúnjiān,<rape by turns>,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子轮流强奸同一女性.
因此轮奸,是轮流强奸,而不是轮流奸淫.只要有强奸的共同的故意,并有两个以上男子前后实施了强制行为既可以构成,而不论是否有奸淫行为.
收回原发表意见,同意二楼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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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1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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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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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支持3楼的观点,不料3楼的老兄晚节不保.
本人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
1.强奸的共同犯罪问题
2.加重情节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还是可以主观故意而定

首先谈谈强奸的共同犯罪问题,界定一下共同强奸与轮奸的区别.根据4楼的说**奸是轮流强奸,有先后.那么共同强奸就是同时强奸,一人为主,一人为辅.这样一来,在判断是轮奸还是共同强奸的时候,先判断是不是强奸,然后再判断一个是有先后还是同时的问题,先后的,就是轮奸,同时的,就是共同犯罪.然而,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比如,甲某教唆乙某,强奸丙某.事先甲某进行了踩点,为乙某提供了犯罪工具,绳索,蒙汗药等等,乙某根据甲某提供的信息和工具强奸了丙某.这种情况是以共同犯罪论还是以轮奸论?根据上面的说法,行为有先后,应该以轮奸论,但这却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
4楼可能就不同意了,认为轮奸还应该包括强制行为这一要素.不过这个强制行为是从何而来的?根据4楼关于轮奸的定义,很难得出轮奸里包含了强制行为这个要素.

关于第2个问题,3楼说过,轮奸是个加重情节.轮奸这个加重情节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还是可以根据主观故意而定?我认为还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为佳.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刑法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关于某些罪名,虽然罪犯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造成损害的客观结果,但仍为犯罪.但所有的这些情况都是法有明文规定的.所以轮奸这个加重情节,根据慎刑的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客观事实而定.

最后谈一下那个轮奸的概念.上文谈过,根据概念轮奸可能会和共同强奸产生混淆;另外,词典不是法源,根据词典来判断是不是轮奸,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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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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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强奸和轮奸的区别为是否轮流?
没轮流而共同的,是共同强奸;轮流而又共同的,是轮奸。
关于词典的应用,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轮奸这个词不同于一般的理解,轮奸这个词当然是词典中的解释了。否则,每用一个词,不是都要有法律来规定一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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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1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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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等到了老兄的回复.
按老兄的解释,轮奸是共同强奸的一种(轮流而又共同的,是轮奸),是共同强奸的特殊情况,这一点,我是同意的.不过什么叫轮流,我就不是很明白了,是不是就是时间上的先后?
关于我提出的关于"强制行为"的问题没有得到回答,这个"强制行为"哪里来的?法律上的概念是不好随意杜撰的.
最后关于的是词典问题.我再强调一遍,词典不是法源,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我们不仅要依法治国,还要依词典治国,间接的赋予了词典编撰人立法权,这不是乱套了吗?
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个轮奸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而定还是以主观恶意而定,要探索刑法的立法宗旨,进行法律上的解释,关于具体解释,我上文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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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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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兼析安某某、王某某强奸案
http://www.haolawyer.com/case/view.asp?id=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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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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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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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文章,哈哈,正好应证了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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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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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楼上的文章,俺第一次的观点居然是正确的.
哎,权威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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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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