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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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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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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释一下: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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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1-14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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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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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当事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这种驳回申诉的行为,在行政法中称为重复处置行为。
之所以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
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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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2-2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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