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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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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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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8-07
来自:江西
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司法解释
第
1
楼
1989年6月,我以市场价购得县教委电教大楼一楼房屋,每平方1500元(2003年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380元),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现土管局要向我收取土地出让金,理由是:教委的土地是划拨国有土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第3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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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7 13:34
zhuzhe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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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7-10
来自:安徽
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司法解释
第
2
楼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我认为是可以收取的.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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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zhe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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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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