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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2-25
主题:民告官“学法律”
第
1
楼
民  事  诉  状
原告:廖光荣
住址:恩施市航空大道44号   电话:13032783518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恩施军分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润
住址:恩施市清江路19号     电话:8284874
被告:胡勋  系军分区后勤部助理员
住址:军分区宿舍            电话:8157759
请求事项:
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在恩施晚报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精神抚慰金二元
人民币。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恩施东方紫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滕文 、总经理王运洪、刘柏玉、廖伟一同去军分区后勤部找被告胡勋盖“军分区招待所”行政章,按用章惯例原告在行文印章登记表上签字,被告胡勋就在《租赁合同》上审核盖章同意。
被告恩施军分区于2005年4月25日给恩施东方紫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函中称“现恩施州唐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光荣,采取欺骗性手段……”的语言,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害。又于2005年5月20日,在恩施军分区后勤部对胡勋违纪的处理决定中说:“2005年3月25日,胡勋听信军分区招待所承租人,唐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光荣的谎言”,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害。
被告胡勋在2005年6月2日给恩施军分区提供的“关于廖光荣骗取军招公章事件经过”,歪曲事实,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害。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地社会影响,使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地伤害。为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给原告恢复名誉并在恩施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精神抚慰金二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廖光荣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天地中人58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6-03-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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