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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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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3-05
主题: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问题
第
1
楼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依该条,《公司法》只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只禁止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再继续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我有点不太理解,为什么法人就可以设立复数的一人有限公司,且不限制该一人有限公司再继续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似乎同样会导致无限责任的连锁效应或者导致财产转移规避无限责任的情况吧?
而且,一个自然人可以很容易的规避掉这一条的限制,只需要利用一个小股东或者挂名股东发起设立形式上的公司法人,就可以再去投资设立复数的一人有限公司并以该一人公司的名义继续设立一人公司。
这一条款到底有什么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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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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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17:30
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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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1-18
来自:浙江
主题: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问题
第
2
楼
法人设立一人公司,是指还是以该法人为设立人设立公司的,不是说,其中的某个股东去设立一个一个公司,如果是某个股东设立一个一人公司,那么,其实就已经切断了这个股东与该公司在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追究责任时,只能到这个股东为止,与该法人就没有关系了。如果该股东在连锁设立一人公司就违反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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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2006-04-16 16:50
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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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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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问题
第
3
楼
这就是因为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啊。
主要的是从承担责任能力这块考虑的吧。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不管设立多少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承担责任的人只有一个自然人,这样的风险实在太大了。
但是法人就不一样了,就算连锁设立好几个一人有限公司,最终承担责任的可以是最初的法人,法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相比之下比自然人要强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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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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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2006-04-1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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