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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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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手房按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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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桩案例: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一致,约定成交价为30万,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经交易部门鉴证、审批,认定该交易事项合法有效。
由于乙方缺乏购房资金,故乙方将30%的房款交予甲方,剩余70%想通过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银行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物的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向银行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
于是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首付款凭证、拟购房屋的权属资料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申请了贷款,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中所有权人一栏已记载为:乙方名下。之后银行保管了《他项权证》发放了贷款,甲方也取得了这笔房款。
产权登记是由当事人自行申请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乙方迟迟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仍为甲方名下。房管部门的这种先做《他项权证》后办《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制度,一但甲乙各方发生债务,对于甲方、乙方以及银行、担保机构均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所办的《他项权证》中的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所有权人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他项权证》中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将房屋所有权确认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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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03-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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