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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n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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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5-10-08
来自:广东
主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第
1
楼
  简要案情:
    原告袁某某(系未成年人)
    被告钟某某、黄某某、叶某某
    原告袁某某于2001年1月26日在被告钟某某的副食店购买三个鱼雷炮,其后在路边燃放,当袁某某点燃第二个鱼雷炮时,即燃即爆,当场将袁某某左手四个手指炸掉,小指炸断,手掌严重炸裂,随后被送医院抢救,留院治疗67天,花费2万多元。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争议焦点:
    1、 原告是否应承担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的比例?
    2、 鱼雷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销售者、生产者、供应商三者之间的责任比例?
    代理意见:
    对于第一点,副食店的店主钟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售鱼雷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为谋私利依然出售给未成年的袁某某,且该鱼雷炮又是不合格产品。对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袁某某的监护人也有监护不力的地方,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完全是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对于第二点:鱼雷炮的《检验报告》已明确指出该鱼雷炮是不合格产品,被告也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检验报告》有不可取信的地方。
    对于第三点:本案是消费侵权赔偿案件,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是由原告(消费者)来选择的,销售者、生产者、供应商之间的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审理结果:
    一、被告钟某某赔偿原告袁某某医疗费21656元。
    二、被告钟某某赔偿原告袁某某鱼雷炮质量检测费560元、法医伤情鉴定费730元。
    三、被告钟某某应赔偿原告袁某某护理费3350元、残疾者生活费128871.38元、残疾赔偿金29288.95元。
    四、各项共计184456.33元,被告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袁某某。
    五、被告黄某某、叶某某对钟某某就本判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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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建国
联系电话  0769-2479860   13711901316
联系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金澳大厦三楼国锋律师事务所
执业机构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
2006-03-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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