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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hf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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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与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辨析
       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  史迎春   13381060589
【内容提要】马克思哲学中的经济决定论(又称经济分析的方法)与法律经济学中基本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有着相同的名称,其间的联系和区别是当然要分析和澄清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两种理论的立论根据及具体研究方法比较二者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法律经济学;比较与辨析
当两种学科的研究方法被冠以相同的名称甚至二者具有某些近似的表象时,我们不得不问二者的巧合说明了什么?它是否表明二者有着怎样的联系?如果是,则这种联系是什么?它们二者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又会是怎样的?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当今中国法学界中一大“显学”――法律经济学(亦经济分析法学,法学经济学)所运用的经济分析方法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甚至哲学中的经济分析法的异同。
一、 两种经济分析法简述
1)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简述
马克思的经济分析方法有时会被成为“经济决定论”,马克思主义用唯物论的观点在经济关系中找到了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经济生活的一般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恰恰相反,真实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在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中也就会或迟或速地发生变革。” 从规范的意义上说,人类社会一切的现象都可以由经济因素得以说明。在这种决定关系中,政治法律文化等“因变量”虽然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只能是非决定的。
将前述原理具体到法与经济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上层建筑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但法不是消极地,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生活,法与社会生活诸现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对此,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这不仅揭示了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律性,也指出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这一原理为科学地观察法律现象奠定了最基本的方法论原理。 
2) 法律经济学简述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理论在于:将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它不仅涉及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经济分析法学自始自终贯穿的一条主线是,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效果,要求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值,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该学派主张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并以此来改革法律制度本身。 
波斯纳集经济分析法学之大成,初步建构了经济分析法学的完整理论体系,从而促使经济分析法学的成熟,并使其成为一个新兴的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波斯纳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对每个部门法的具体分析(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等),但所有这些分析最终简化为两个主要的命题: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鲜为人知;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 
二、 两种经济分析方法的联系
1) 历史渊源
我们探寻历史时,很难发现马克思主义和法律经济学之间有着怎样的直接联系,但又不能说是毫无渊源。“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及阿道夫•瓦格纳甚至更早。” 尽管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于当代的法律经济学没有直接的传承关系,但作为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则显然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极大启发。诚然,新制度经济学决不等同于法律经济学,前者寻求制度对经济的约束作用,如通过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变迁;而后者则注重以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分析制度,主要是揭示制度的经济性成因,并以此来指导制度的确立。但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或许远远大有它们之间的区别。 
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将国家、法律与经济联系起来,但将国家作为经济人,将人们的法律行为视为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应用经济理性进行选择的结果,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具有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却是法律经济学家的贡献。 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个概念是一种哲学的范畴, 强调的是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 为我们研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 而不是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社会事实本身。因此, 经济分析法学把法律本身视为一种经济活动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认识。 
2) 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来说, 效率被假定为一切法律都应遵循的最终标准。这与马克思主义将生产力作为决定性的力量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的进步史观以生产力为基准。凡符合生产力标准的, 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就是进步的生产关系; 凡是符合进步的生产方式的上层建筑就是进步的上层建筑。当法律维护并促进的经济基础是符合生产力要求的生产关系时, 法律必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那么它就是进步的, 是有价值的。而当法律所保护的经济基础已经转变为腐朽的没落的生产关系, 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时, 它就是反动的, 应该被摒弃。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指出: 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 
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角度看,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往往是符合经济基础的进步的法律制度, 而一个不符合生产方式的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法律, 从长远看来则必然是无效率的。经济分析法学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在法律的价值观上实际上找到了统一。
三、两种经济分析方法的区别
1) 立论基础的不同
波斯纳论证说:“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是理性的、自私的,此一假设与日常生活的觉察和经验似乎是矛盾的。无疑,经济理论的假设对人类行为的描述有些过于简单和不切实际——特别是其适用于非传统的经济行为者,如法官、诉讼当事人、父母、犯罪者和可能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遇见的人。”即“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建立在学理上的假定然后推演而出的理论,并不能将结论直接运用而还原为事实。
经济分析法学能够说明法律的理性, 但不能概括法律的全部。因此, 有学者认为, 经济分析法学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为基础其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理性的个人, 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当然, 经济分析法学事实上也在试图寻找法律制度和规则背后的经济结构, 但这种经济结构的作用并不具有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经济因素具有的能够解释过去并前瞻未来的决定性力量。 换句话说,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并非是为了分析问题的便利而提出的对历史事实的假设或学理上的假说,而是通过以经验为依据的规律来解释历史,并且这些规律的预言和描述本质上能够在人们对人类行为、事物及与此相关的机构的观察中得到验证。 
2) 宏观与微观的不同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思想关注长时期的经济变化和经济生活及经济机制的增长与发展, 属于宏观经济学, 法律的经济分析则是将微观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认识”或“总体性解释”, 秉承自柏拉图、黑格尔以来的建构主义传统, 其经济分析事实上代表了对“必然的”历史发展的可知性和可预见性的信仰。在这种被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中, 对政治、法律的分析是为了验证马克思主义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洞见。即使马克思主义者曾经有意识地、系统地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述国家或法律制度, 那他们也是把国家和法律当成整个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子系统, 并把这种分析置于对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认识当中。而经济分析法学常常是详尽地对某个案例或某条法律原则进行微观具体的分析。 
四、两种理论中尚存的争鸣
1) “经济人”立论基础的反驳
如前所述,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其基本假设与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相同,即在立论之初,预设“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对”――“经济人”。 西方经济学大体是从社会现实标准和社会伦理标准两条途径来对“经济人”假设提出批评的。例如,前一标准认为该假设与现实不符,试图从理性的角度对其加以完善,实际还是在这一抽象假定基础上的修改、补充和发展。而后一标准则认为该假设无视人性善、公平、正义,是功利主义的,因而这种批评被视为是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 而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对“经济人”假设最有力也是最科学的批评来自马克思主义。按照马克思的上述看法,“经济人”假设的抽象之所以不科学,一是“它把应当加以论证的东西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 ,因此这种不证自明使其本身的科学性值得怀疑。二是正如波斯纳所承认的那样,这种假设是“非现实的”、“不符合现实”的,因而也就难以正确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或描述,也难以抽象出人的本质特征。 
对此,笔者认为,二者理论虽然貌似同一个方法,实则有本质区别,对现实的指导意义和领域各不相同,在不能推翻经济是法律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的前提下,法律经济学尽管有其偏离现实的一面,但其方向无疑仍是正确的,其理论亦可以为广泛借鉴,只是需要在以后的研究及实践中修正而已。
2) 法律与经济关系问题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争论中坚持传统观点的较少, 持否定修正态度的较普遍: 一是认为“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隐喻过于简单化, 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发展; 二是认为传统的理解“偏离”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思想, 是对他们的误解; 三是对所谓的“经济决定论”提出尖锐的批评, 认为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法律与经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区分了也没有意义; 四是认为“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关系原理已经过时。 我国学者的通说认为, 法律和经济的关系是一切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起点。不管西方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和经济的辩证关系作何种解释, 我们应当始终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研究的一切首先就基于经济的决定作用, 把历史的过程进行鲜明的经济解释。
结论: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相比较,我们发现,只有当两种貌似的理论,被从历史的纵深和现实的广度相结合的角度去分析其产生、发展及演变的时候,一切貌似的东西,才会被彻底的揭示和区别。我们欣慰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的科学严谨,我们更欣慰于马克思主义被又一次的得到验证其对客观规律的正确揭示,尽管还不够完善和不够涵盖所有现象,但使我们坚定的深信其对解释过去并前瞻未来的正确性。通过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也使我们从经济学的视角去观察我们原以为深刻熟悉的法律,原来它的背后还有类似于市场中的“无形的手”。两种理论的比较不仅使我们更加宏观的理解两种理论的不同,更能发现和提供新的通路去看待我们原以为相当熟知的领域,其实它的内涵远比我们知道的还深厚和广博。北京市世诚律师事务所  史迎春   13381060589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4. 韩丽:《马克思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运用比较》 《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
5. 钱弘道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 卷90页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0年;
7. Sidney Hook Marx And Marxists,(New Iersey: Van Nostrand Company,Inc);
8. 朱力宇:《论“经济人”假设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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