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7597134
 291833919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司法考试 → 200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解析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司法考试卷一    司法考试卷二    司法考试卷三    司法考试卷四    司考杂谈    平台错误纠正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kida john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yehq
等级:管理员 高级律师
头衔:华政2006杭州班
贴子:18456
积分:49181
注册:2003-04-17
来自:浙江
主题:200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解析
查看 yehq 的详细信息 将 yehq 加为我的好友 给 yehq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一、单项选择题

(2003年单选第13题)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析】C。C项,此时罪行是在监狱发现的,由监狱侦查部门负责侦查。D项,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这个法条依据有点难找,但可以根据法院的管辖反推出来。《法院解释》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负责审判的法院与负责侦查的机关应该是在一个地方的,否则,会发生在A地侦查,却要由B地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B地法院审判的情况,这将在实践操作中造成非常大的不便,并且是有违诉讼经济原则的。根据以上推论,得出: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监狱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将第15条换几个字)即本题的C项。

(2003年单选第14题)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析】D。直接考《法院解释》第202条。严格说来,本题出的不严密,B项在自诉人提出反诉,也是对的。

(2003年单选第15题)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析】C。对生效的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此时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故要通过再审程序。参见《法院解释》第262条。

(2003年单选第16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析】B。这里考察了一个很偏僻的法条――《检察规则》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注意区分二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有疑问,要留待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是撤销案件还是重新侦查。(2)犯罪事实并非此犯罪嫌疑人所为。在此情况下,案件(犯罪事实)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抓错了人而已,所以要重新侦查。

(2003年单选第17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中止审理的裁定 
【析】D。这是“诉讼外”原因,适用“中止审理”。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一律适用裁定,故选D。

(2003年单选第18题)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析】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忍过轻免死”的情况之一,这里是“轻”,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对这六种情况的处理,要看不同的诉讼阶段而定。在侦查阶段,适用“撤销案件”,故选B。

(2003年单选第19题)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析】C。本题考察特殊管辖之军事法院管辖。根据《法院解释》第20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注意,如果二个人都是退役军人的话,是不能由军事法院管辖的。

(2003年单选第20题)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析】C。再审抗诉是由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的针对下级法院裁判的抗诉。

(2003年单选第21题)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列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 
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 
【析】B。根据《法院解释》第274条,因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的二审改判死刑的,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B正确,C错误。D项,死刑案件必须要经过复核程序方才生效,此处还没有进行复核,故错误。A项,死刑判决是二审法院(此题中为高级法院)做出的,不需由其复核,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可,参见《法院解释》第275条第二款。

(2003年单选第22题)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析】B。上诉不加刑是经常出现的考点,今年集中考察《法院解释》第257条,此条亦是阳阳在导览中反复强调的。B项,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故B正确;C项,对刑罚畸轻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不能直接加重或者发回重审,故C错误。D项,上诉不加刑在存在数罪并罚情况时,不得加重其中任何一罪的刑期,故D错误。以上三项参见《法院解释》第257条第2、5、3款。A项,刑事二审所遵循的是“全面审查”原则,所以,虽然仅仅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但仍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刑事部分有不当之处,仍要进行改判。(《法院解释》第249条)不过,一旦要改判,就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了,在没有原告方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不得加重对被告方的刑罚,故A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2003年多选第51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析】ABD。根据《法典》第120条,有二种鉴定要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一是精神病鉴定;二是对人身伤害有争议而进行的“重新鉴定”。故AB项当选。D项,见《法典》第214条,因严重疾病而申请保外就医的,必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003年多选第52题)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析】此题考察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同02年多选第54题,但此题显然加深了难度。首先,要对罪名进行一个判断。此案“受贿罪”证据不足,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嫌疑很大,故此题的意思是考察“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证明对象。其次,考察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特殊证明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即在财产问题上,由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财产的合法性,而控方只需证明其有大量超出“合理预计”的财产即可(如本题C选项中的超出的30万元,即不是一种合理预计)。根据以上分析,D项明显错误,这属于被告人(辩方)举证范围;C项正确,属于控方举证范围。B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属于“实体法事实”,由控方举证。

(2003年多选第53题)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析】BC。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证明的事项有关联。本案是所要证明的是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故证据必须于故意杀人这一事实相关。A项,恐吓信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当选;B项,不能拿一个人10年前的经历来推断现在,错误;C项,品德败坏不一定要杀人,错误;D项,如果属实,则甲无犯罪时间,这将直接决定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当选。2003年刑事诉讼中的这二道证据题贴近实际并且很有理论深度,在证据部分浅尝辄止的考生是很难拿这二分的。

(2003年多选第54题)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析】ABC。哈哈,导览的读者在考场上看到这题时,应该很高兴吧?我在02年一版本章的提示中,明确提出让大家注意“申诉权人”这个知识点,因为这个知识点很重要并且一直没有考过。果不其然,03年出现了!被害人是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A正确。BC项,父亲、哥哥属于近亲属,也有权提出。D项,辩护人不能以自己名义提出,错误。

(2003年多选第55题)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析】AC。此题考察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的区别,此知识点曾经在排档的“在线测试”中出现过。根据《法典》第37条,非律师辩护人无权调查取证,故B错误;根据《法典》第180条,辩护人和近亲属无独立的上诉权,但此题中,乙未满18岁,乙父同时又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故C正确;D项,《法典》第36条,“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也享有,但注意必须是经过批准才可以(而律师会见无须批准),此项权利不独立,故D项错误。A项显然正确。

(2003年多选第56题)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析】CD。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共同致害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被害人有权选择被告。这里适用民事诉讼、民法的相关规定。此题在刑事诉讼中找不到相关依据的,但别忘了,这是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相关原则在这里也适用的。呵呵,如果这题放在第三卷,改成共同侵权,相信你会很容易做出吧?

(2003年多选第57题)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析】BC。变了个花样考级别管辖(《法典》第20条),要求考生先对罪名进行一个判断。B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C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二项当选。D项,不是“外国人犯罪”,不当选;A项,玩忽职守罪法定刑较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当选。

(2003年多选第58题)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析】AB。此题阳阳认为司法部的答案错了,D不当选。在所有的可疑题目中(卫跃宁教授提出的异议,其实是可以解释的!),阳阳都勉为其难的为司法部的出题教师们找了些理由,可此题,实在是找不到了!根据《法典》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叔叔)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故AB正确。又根据《法典》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所聘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本题是拘留,没有逮捕,故D项不当选。

(2003年多选第59题)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析】AC。一个小技巧,一般来说,物证不是直接证据,因为单独一个物证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它一般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同理,鉴定结论也不是直接证据),故排除BD。A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证明了案件的主要事实;C是被害人陈述,也直接证明了案件的主要事实,故AC正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和视听资料。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第一手证据,AC满足此条件。

(2003年多选第60题)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析】CD。此题回避了“回避”的传统考点,另辟蹊径,出题方式值得注意!根据《法典》第28条,证人与鉴定人二者身份不能重合,在发生冲突时,由于证人具不可替代性,因而,证人必须优先!故C项正确。D项,不知道何为诉讼参与人的朋友马上去翻下书先!


(2003年多选第61题)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析】BD。对回避这个知识点的考察也在去年导览的预测之中。此题考察“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故选B。同时,回避的决定权在院长,庭长不行,故C错误、D项正确。注意,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这就是由审判长决定了(C项)!


(2003年多选第62题)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析】ABC。此题要求一定的综合能力。A项,既然公安查明“不构成犯罪”,属于刑诉法第15条的免罪情形之一,在侦查阶段,可以撤销该案。B项,根据《法典》第170条,这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三种,法院应当受理;C项,王某有权提起自诉。故ABC三项均正确。D项,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前二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法条参见《法典》第170、174条。

(2003年多选第63题)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析】CD。A项是未经指定的医院做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无法成为证据(不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B项,笔迹鉴定是利用字的“外部客观特征”而做出的,故此时信属于物证。C项,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单位所开具的证明、说明属于书证,以其内容发挥证明作用。D项,以其内容发挥证明作用,典型的书证。此题直接copy97年试题,由此可见研习历年试题的必要性。
【注】此题颇有争议,阳阳揣摩出题者的意图,给出上述解析。如A项,可能出题人认为,精神病鉴定结论只能是“鉴定结论”,如果它没有资格当“鉴定结论”,那就不是证据了,不能再退而求其次成为什么“书证”。C项,在以前,指定用书有的认为单位可以做为证人,在这个情况下,C项就是“证人证言”了。今年的指定用书刑事诉讼部分认为单位不可以做为证人(民事诉讼居然又认为可以,真是矛盾之极!),因此,单位证明就只能成为书证了。


(2003年多选第64题)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析】BC。A项是个迷惑项,在3日前公告的是“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见《法典》第151条。B项正确,见《法典》第152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C项正确,见《法典》第163条,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2003年多选第65题)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析】AC。本题考察《法典》第43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注意本条的仅规范“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据此规则,王某在刑讯下的承认和秦某在威胁下的承认,属于应当被排除的范围。B项,此番辩解非刑讯所得,乃王某解释自己的行为所用,故可作为证所。D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不包括实物证据,因此,虽然此电脑是在威胁下交出的,仍不影响其成为证据的资格。注:同样的规则,在02年(见下题)只是“识记型”考察,在03年就成了“运用型”考察了,可见,考试的难度在不断增加!

(2003年多选第66题)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析】BC。庭前审查是96刑诉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在98年曾经出过2题,在03年又见到了!96刑诉规定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实体内容,据此,涉及实体内容的BC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当选。D项,《法典》第150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是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不是全部证据!这属于审查范围,不当选。A项,这属于程序性内容,并且判断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审判的前提,属于审查范围,不当选。

(2003年多选第67题)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析】BC。此题考察《法典》第114~118条。注意,搜查是必须有“搜查证”,但在搜查过程中,发现有物品需要扣押,则可以直接扣押,无需于来个“扣押证”。故A错误,B正确。C项正确,符合基本生活经验。D项,应当是3日,错误。

(2003年多选第68题)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析】BD。注意题干要求选错误的。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个别询问”原则,防止证人间互相诱导、干扰而导致证言失实(《法典》第97条)。所以,黄某不应当出现在刘某被询问的场所,不能作为哑语翻译。据此,AC正确,B错误(当选)。询问证人的地点只有三个:①证人单位;②证人住所;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询问机关所在地)。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7条,除了上述三个地点外,不得另行指定地点!故D项错误,当选。


三、任意选择题

(2003年任选第89题)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析】CD。本题考察对“审判独立”原则的理解,此种题型在考试中颇为少见,或许它反映了司法考试的微妙走向!在我国目前,“审判独立”仅指“法院”的独立,不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独立只是我们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还没有实现!故A项不是我国现行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错误。D项正确,上下级法院不存在行政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是一种指导监督的关系,这一点不同于检察院。我国的法院,是由人大产生的,要对其负责,并且要受党的领导,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此题曾经在排档的在线测试中出现过,导览02版在“职业道德”部分也有极其相似的试题,迷惑项(BC项)一模一样!

(2003年任选第90题)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析】BD。B项,为回避形式之“决定回避”,公安局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见《法典》第30条;D项,见《法典》第87条,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的内容;C项缺少一个“说明”程序。

(2003年任选第91题)在某案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张某对公诉人不满,冲进审判区,出言辱骂,并将一茶杯向公诉人掷去,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对张某这一行为的下列处理办法中正确的是: 
A.合议庭当庭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B.审判长决定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C.审判长决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D.经院长批准,处15日以下拘留 
【析】BD。A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直接判决,故A错。拘留和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但审判长有权进行警告、训诫和强行带出法庭,故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法条见《法院解释》第184条。

(2003年任选第92题)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析】ACD。考点同上,但难度明显加大,综合了刑法与刑诉,并且避免了单一的知识点考察方式,将相关的刑诉知识点一并加入。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又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不再追究。本题中已经过了6年(1994-2000),依法不再追究,属于刑诉法第15条所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即“过”)。此时,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报请检察批捕的,检察院应当不批准逮捕(《检察规则》第89条)。本题是“忍过轻免死”这一知识点多年来出的最有难度的一题,它所体现出来的命题方向值得我们注意!与此题的难度相比,以前所出的试题就是“小儿科”了。

(2003年任选第93题)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析】B。立案的二个条件见《法典》第86条的导读。只有B项满足条件,如果是“谋杀”,则说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自杀”,则不存在犯罪事实,更别提追究刑事责任了。ACD项是“立案后”查明的事项。考生试将本题与下面99年试题比较,应该可以看出同一考点加深难度后的出题方式!将法条隐含于事实之中,需要考生先做事实分析,再将事实与法条联系起来!

(2003年任选第94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析】BC。这里考察的是《法院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这就意味着,中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故BC正确。

(2003年任选第95题)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要求法院判决 
【析】CD。根据《法院解释》第200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本题自诉人既然认为调解书对已不利,则可以反悔,拒绝签字。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自诉人也可以要求判决。(无论要求不要求,法院都是要判决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yehq『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收集最齐全、最实用的法律知识
做最好的法律网站,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服务
发贴时间 2004-10-02 10:35
yehq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1324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200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解析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719 s, 7 queries, 130 - Cache, 44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