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jx018 |
 |
等级: 新手上路 |
|
| 贴子:1 |
| 积分:13 |
| 注册:2007-05-19 |
| 来自:广东 |
|
主题:一个涉及多个部门法的案例,法院应当怎么判? |
 |
|
第 1 楼 |
|
                       “3.05”案件基本情况 一 、 报案经过  二00四年三月五号凌晨3时许,有一过路的群众陈达打电话报警,称在南海区联合医院门口发现一个人躺在马路旁边,怀疑死了.110接报后,立即通知南口派出所,南口派出所民警李英,张宏赶到现场.经检查,发现该人已经死亡,随即通知南海刑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    南海刑警大队侦查、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查,并进行调查.查明死者为张定元,南海区模具公司员工,当晚(3月4日)在南海红舞鞋卡拉OK喝酒.与其在一起喝酒的有陈斌(男),李川 (男),两人先张定元离开歌舞厅. 二 、现场勘查 经调查,确认案发现场在红舞鞋卡拉OK,3月5日上午7时,南海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对红舞鞋卡拉OK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位于南海红舞鞋卡拉OK俱乐部内,俱乐部大厅呈长方形,舞台及DJ和音响在大厅的东边,舞台的下方和两边设有卡座,大厅的西北角通往出口,西南角通王包房区,舞台的正下方有一个4×4㎡舞池,舞池的南北两边有两条通道通往包房和出口.在北侧通道的靠近舞池的第一个台阶上有一个卡座,有两个圆木凳,卡座的地面上有喷溅状的血迹,并伴有擦拭的痕迹,由此向西4米是一个三层的台阶,在底层台阶的一角有一只黑色的左脚皮鞋,鞋的侧面有少量血迹,在每一层台阶的侧壁都发现有血迹,在俱乐部外面正门街边的地面上发现有一处20×20cm的血泊,并在俱乐部和血泊之间的地面上发现有  的滴落状血迹. 现场勘查中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制作了现场笔录及绘制了现场示意图,在现场提取血迹和沾血的皮鞋一只.   三、案发经过    2004年3月4号晚11时许,  张定元在红舞鞋卡拉OK与两同事喝酒,两同事先走,张仍在座位上吸着烟,场内一保安员前来制止,因张喝了酒,与保安员发生了争执,为了不影响其他人,保安队长晋腾飞将其拉到一边劝解,但是张仍在大吵大闹,晋腾飞随后用对讲机打了张的头部,张倒地,三名保安员立即将张送到联合医院,路上发现张没有呼吸,就将其扔在马路边,掉头回红舞鞋.    四 、尸体检验 死者上身着白色长袖衬衣,内着白色圆领短袖T恤,下身着黑色西裤,系棕色腰带,内穿蓝色三角底裤,足着黑色丝袜, 右脚着黑色皮鞋. 尸长162㎝,留男士短发,发长8㎝,其损伤在左颞部眉尾至颅顶方2.2㎝挫裂创,伴4.0×3.0 cm范围皮下出血  ,左小腿2.3×1.5cm  ,1.2×1.0cm 范围皮下出血二处,伴0.5×0.4 cm范围片状表皮剥脱 。经解剖,组织病理检验,死者张定元,生前呈酒后状态,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诱发脑血管畸形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尸体检验详见检验报告)    五 、犯罪嫌疑人基本状况 晋腾飞,男,24岁,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 城县吴台镇晋田庄人,现在在红舞鞋卡拉OK俱乐部工作,担任保安队大队长,暂住南海大新综合楼204房,2004年3月6日被南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六 、 死者基本情况 张定元,男,33岁,四川中江县人.生前系南海区模具公司员工,原住龙井村28号. 七、 南海公安局查封红舞鞋卡拉OK俱乐部 2004年3月7日,南海区大新派出所对红舞鞋卡拉OK进行清查.查实红舞鞋卡拉OK俱乐部内保人员没有经深圳市保安服务公司南海分公司培训,也没有保安员资格证书.3月15日下午,南海公安分局对红舞鞋卡拉OK俱乐部立案查处.清查人员 35人,其中员工33人,有29人没有办理暂住证,仅办有深圳市南海区大新办事处为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而建立的外来流动人员登记卡.3月16日,南海公安分局开出拟对红舞鞋卡拉OK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因红舞鞋卡拉OK负责人未去领取听证告知书,就将该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张贴在红舞鞋的大门.3月19日,该负责人签收了该送达回执.2004年3月20日,南海公安分局对红舞鞋卡拉OK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海红舞鞋的士高,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办理员工上岗证,暂住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红舞鞋卡拉OK对该决定不服,遂于2004年5月29日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南海公安分局违法行政,使其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1.撤销深南公行决字(200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其停业损失费50万元. 九、 张定元家属(李中梅,女,张定元妻)30岁,四川中江县人,现暂住龙井28号. 2004年4月10日,李中梅向红舞鞋卡拉OK提出要求赔偿,认为其丈夫是被该单位员工打死,须经济赔偿,要求经济赔偿100万元.受到红舞鞋卡拉OK负责人的拒绝,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红舞鞋卡拉OK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
|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hjx018 和『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