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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教:在民诉中代理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需要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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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mei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11
注册:2007-05-12
来自:山东
主题:求教:在民诉中代理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需要特别授权?
第
1
楼
司考笨虫,多谢指教!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xue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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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4 21:39
yehq
等级:
高级律师
头衔:华政2006杭州班
贴子:18456
积分:49178
注册:2003-04-17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2
楼
一般来说,授权范围分为两种,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指的是代理人仅有代本人处理一般性事务的权力,在仲裁中即指提交、接收仲裁文书,进行调查,出庭辩论等,但不得代当事人行使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进行实体处分,比如选择仲裁员、选择适用的程序、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等。
特别授权即指是否授予以及授予何种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处分权利。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决定向代理人进行何种授权。代理人如果有当事人的全部授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就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便宜行事,尤其是在调解的时候,不必时时请示法定代表人,各个文件上都要盖公司的公章等,能够比较快速地推进仲裁。但如果事关重大,不希望代理人有很大的处分权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只授予一般的代理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程序性的权利,虽然比较重要,但一般是有利于当事人。所以,不需要特别授权。除非委托书上有特别注明。
当然,如果律师是恶意提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律师。
另外,对特别授权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行使此范围内的权利。对一般代理的权限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特别授权事项以外的诉讼行为,应属于一般代理权限的范围,无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即可行使。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并非属于特别授权范围的事项,而民事诉讼法由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该项权利的行使必然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故此,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应当有权对案件事实代为陈述和作出自认。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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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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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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