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7597134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各大法学会互动 → [转帖]“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组织章程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公告    事务管理    案例    杂谈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john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john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组织章程
查看 john 的详细信息 将 john 加为我的好友 给 john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起设立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倡议发起,并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按校名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字母排序)共同设立。

第二条 宗 旨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以学术为本,主张平等参与、促进交流、砥砺学术、共同提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论坛贯彻学术民主、研究自由、鼓励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论坛成员单位

  发起本论坛的九所学校为当然成员单位,任何新增法学理论博士点可以申请成为本论坛成员单位。

第五条 总 部

  本论坛总部设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第六条 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1. 筹委会成员必须是论坛成员单位在读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2. 筹委会成员由各论坛成员单位产生,主办单位产生3名筹委会成员,其他论坛成员单位各产生1名筹委会成员。

  3. 筹委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 筹委会主席由筹委会成员轮流担任,应为主办单位的筹委会成员。

  5. 筹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论坛成员单位重新提名筹委会成员,由筹委会认可。

第七条 顾问委员会

  1. 顾问委员会成员由论坛成员单位提名,经筹委会会议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表决。

  2. 顾问委员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3. 顾问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论坛成员单位重新提名,经筹委会会议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表决。

第八条 秘书处

  1. 秘书处是筹备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2. 秘书处设在总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论坛成员单位的权利

  1. 产生本单位筹委会成员。

  2. 提名本单位顾问委员会成员。

  3. 承办论坛。

第十条 筹委会的权利

  1. 对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1)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2)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增补;

  (3)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

  2. 确定论坛的议题。

  3. 决定匿名评审的人员。

  4.指导秘书处工作。

  5. 决定其他需要筹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筹委会成员的权利

  三个以上论坛成员单位的筹委会成员可以向筹委会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的权利

  顾问委员会有向筹委会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论坛成员单位的义务

  1. 按照本章程第一条所列单位顺序承办论坛的义务。

  2. 落实本单位承办论坛的经费。

第十四条 发起单位的承办义务

  论坛主办单位因故不能承办论坛,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发起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举办。

第十五条 筹委会的义务

  1. 征集论文。

  2. 组织论坛。

  3. 讨论和表决筹委会成员提出的议案。

  4. 其他与论坛相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 筹委会成员的义务

  筹委会成员有对匿名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 当然的审稿义务。

  2. 支持筹委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义务

  1. 向新增法学理论博士点发出邀请加入论坛的义务。

  2. 与主办单位会务组合作的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论坛筹委会。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论坛筹委会,但第二条所列宗旨不得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三个以上论坛成员单位筹委会成员提出,并经论坛筹委会全体成员4/5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论坛经费

  论坛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第一届筹委会成员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john『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4-27 23:12
john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2000,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952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转帖]“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组织章程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各大法学会互动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50 s, 9 queries, 137  - Cache, 28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