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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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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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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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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组织章程
第
1
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起设立
"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
(以下简称
"
论坛
"
)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倡议发起,并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按校名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字母排序)共同设立。
第二条 宗 旨
"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
,以学术为本,主张平等参与、促进交流、砥砺学术、共同提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论坛贯彻学术民主、研究自由、鼓励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论坛成员单位
发起本论坛的九所学校为当然成员单位,任何新增法学理论博士点可以申请成为本论坛成员单位。
第五条 总 部
本论坛总部设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第六条 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
"
筹委会
"
)
1. 筹委会成员必须是论坛成员单位在读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2. 筹委会成员由各论坛成员单位产生,主办单位产生3名筹委会成员,其他论坛成员单位各产生1名筹委会成员。
3. 筹委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 筹委会主席由筹委会成员轮流担任,应为主办单位的筹委会成员。
5. 筹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论坛成员单位重新提名筹委会成员,由筹委会认可。
第七条 顾问委员会
1. 顾问委员会成员由论坛成员单位提名,经筹委会会议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表决。
2. 顾问委员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3. 顾问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论坛成员单位重新提名,经筹委会会议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表决。
第八条 秘书处
1. 秘书处是筹备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2. 秘书处设在总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论坛成员单位的权利
1. 产生本单位筹委会成员。
2. 提名本单位顾问委员会成员。
3. 承办论坛。
第十条 筹委会的权利
1. 对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1)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2)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增补;
(3)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
2. 确定论坛的议题。
3. 决定匿名评审的人员。
4.指导秘书处工作。
5. 决定其他需要筹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筹委会成员的权利
三个以上论坛成员单位的筹委会成员可以向筹委会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的权利
顾问委员会有向筹委会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论坛成员单位的义务
1. 按照本章程第一条所列单位顺序承办论坛的义务。
2. 落实本单位承办论坛的经费。
第十四条 发起单位的承办义务
论坛主办单位因故不能承办论坛,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发起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举办。
第十五条 筹委会的义务
1. 征集论文。
2. 组织论坛。
3. 讨论和表决筹委会成员提出的议案。
4. 其他与论坛相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 筹委会成员的义务
筹委会成员有对匿名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 当然的审稿义务。
2. 支持筹委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义务
1. 向新增法学理论博士点发出邀请加入论坛的义务。
2. 与主办单位会务组合作的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论坛筹委会。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论坛筹委会,但第二条所列宗旨不得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三个以上论坛成员单位筹委会成员提出,并经论坛筹委会全体成员4/5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论坛经费
论坛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第一届筹委会成员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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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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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2007-04-2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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