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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第
1
楼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版——法理学
   (2006年法理学大纲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一章 法的本体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法、法的作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渊源、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概念。
理解法的本质、特征、西方关于法的概念的学说(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有关法的基本立场)、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差别和条件,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溯及力的原则、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熟悉法的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不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不同,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不同及根据,正式的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不同,法律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不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和作为法的要素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不同。
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删除:法律职业) 法的定义(删除: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增加: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增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删除:法的渊源的分类) (增加: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增加: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增加: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的定义,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违法的含义、种类,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理解立法与法治的关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执法的基本原则,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法律解释的方法,演绎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辩证法律推理。
熟悉立法、执法、司法和手法以及法律监督的不同,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不同,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不同,守法与违法的不同,国家法律监督与社会法律监督的不同。
运用法的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制度、原则以及法学方法论的初步知识,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新增:《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新增: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删除:法律推理的类型) 新增:演绎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辩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发展阶段,法的发展的特点,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系的含义,两大法系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含义。
理解法的继承的内容,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熟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不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不同,法系和法的历史类型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法治与人治的不同,法治和法制的不同。
运用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知识及理论,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删除: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删除: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新增:法的发展的阶段 法的发展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法治理论(新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新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策的联系,法语国家,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法与政策的不同,法与道德的不同。
运用法与社会的知识及理论,分析与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与和谐社会 法与节约型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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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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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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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
  (删除:2006年基本要求  
      掌握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思想内容,了解其发展变化过程;把握法制历史的发展脉络,通过贯串法制史料,理解古今法制的传承特点和历史联系性。)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与商鞅变法)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律例关系。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杀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2006年为:“四等人”) 明(删除:“清”)律与明大浩 (新增:)清律与律例关系 (新增:)明清会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 (新增: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新增:明刑弼教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注:2007年此处4个知识点位置变化]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与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司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新增:Dodicl 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新增:[《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英美法系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历史沿革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原为美国宪法)(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新增:)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历史沿革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原为“人权宣言”)和宪法 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新增“”)] 《法国民法典新增:(Code Napolēon)》与《德国民法典新增:(Bǖrgerliches Gesetzbuch fǖr 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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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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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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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
  (删除: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明确和把握国家在管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过程中的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有关问题,明确和把握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解释、修改、实施保障等问题,明确和把握宪法在从字面宪法到现实宪法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从而理解并在实践中切实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词源、特征、本质和分类,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制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宪法作用、宪法渊源的含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的含义与特征,宪法结构、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宪法规范、宪法关系的含义。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的作用,宪法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熟悉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理,能够结合《宪法》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事例和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 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 限制和规范作用 指引和协调作用 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 国家 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国体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与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文化制度的含义。
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熟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能够结合《宪法》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及其完善,选举权的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选举的保障,我国行政区划的法律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熟悉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的含义,国籍的含义及其取得方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和特征,公民权的含义,人权的含义与特征,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特定人的权利、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的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能够结合《宪法》等法律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和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新增:)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致性 
第五章 国家机构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机构的含义、特征和分类,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不同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法律制度,能够结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 ,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新增)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含义与特征,宪法的执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的含义与特征,制宪权、制宪主体、制宪机关的含义,宪法修改的含义与特征,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的含义与特征,宪法解释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自身条件,制宪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实施的原则、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能够运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和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制宪主体 制宪机关 制宪权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节 宪法的实施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制度保障 依靠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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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国际私法
1、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第一节国际司法的概念:增加了“识别的法律意义”
(2)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增加了“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意义”考。
2、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得法律适用:
(1)第二节物权:增加了考点“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2)第三节债权:删除了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考点“合同自体法”,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增加了考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3、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考点“国际司法协助”中增加了知识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相关公约”和“双方司法协助协定“,并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单独列出作为一个考点,内容包括“双方司法协助协定”和“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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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1、第一章  导论:
(1)删除了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1)第一节概述:将“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中的“国内立法概述”和“国际立法概述”两部分整合为“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一个。
3、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增加了考点“其他运输单证”。
4、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1)将第一节的标题由“国际知识产权法”改为“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将考点“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列在首位,细化考试内容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和“技术进出口法律管制”;增加了考点“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2)国际投资法中删掉考点“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新增了考点“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国际开发与建设(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BOT项目合作)”、“外国投资的准入与限制(禁止、限制与鼓励外国投资的范围  外国投资比例  外国投资的审批)”和“国际投资保护与鼓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多边投资担保公约》  外国投资的鼓励与税收优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3)第三节国际金融法改为国际融资法,删掉了“国际金融法概述”内容,新增考点“国际贷款协议及条款”、“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及其法律文件”和“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文件”。(4)第四节国际税法中,删掉了考点“国际税收协定”,部分考点变更为:“国际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法律性质的国际双重征税  经济性质的国际双重征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免税法  外国税收抵免方法  税收饶让抵免)”,新增考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效力范围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各类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规则”、“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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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基本要求:
合伙的概念、特征、合伙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以及不同种类合伙人的法律地位。理解合伙企法的法律性质和类型与其设立条件、财产关系、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立法根据。
熟悉和掌握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行为、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源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 出资方式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及资格要求 伙人的人数 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签订 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的组成 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人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事实上的合伙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 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对内追偿及其行使)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人对入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说明与告知义务)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退伙的概念 退伙的类型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第七节 特殊的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的概念与设立(名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执业风险基金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 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设立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 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变更 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 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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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刑法
1、第二章  犯罪概说:
(1)第二节犯罪的分类:对犯罪法定分类新增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2、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
(1)第五节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删掉了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
(2)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保、谎报安全事故罪”。
3、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改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删去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新增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删掉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增加了“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4、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增加了“组织乞讨罪”。
5、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增加了“开设赌场罪”。
6、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1)第二节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新增了“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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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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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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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上述内容都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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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结缘,以法会友。
2007-04-2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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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部分尚在整理中,请大家继续关注啊!
整理好后马上就会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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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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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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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注册id顶一个,谢谢楼主了。再接再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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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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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流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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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好人哈,提前祝五一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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