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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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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疑难案例】海龟归属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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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的甲,捕获海龟,经其父亲允许,在庙前出售。


乙购该龟,在背上刻其名。照地方习俗放归大海,为禁治产人丙所捕获。


乙向丙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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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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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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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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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认定为是先占呢?


在我看来,此海龟应为乙的抛弃物,他自愿失去海龟所有权,虽然有习惯因素存在。
此外,这跟我国法律规定的漂流物等不相关,所以可以认定丙为先占。
但这里有个问题:到底“禁治产人”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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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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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我找到“禁治产人”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其中是否意味着对于上述案件丙的行为能力应该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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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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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n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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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面又朋友对“禁治产人” 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行为是又校的,无需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因此基于民法上的先占制度我个人认为应该归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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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2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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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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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该为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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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1-2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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