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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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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法案例讨论】卖主出尔反尔,买主争执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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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女)、杨某为夫妻,二人于1998年10月以20万元的价格购置本市十里铺地区二居室楼房一套,后因嫌盖房子离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该房卖掉,但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买主。1999年2月初,杨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汤某经人介绍,找到徐某,称过去已经看过该房,愿以18万元价格买下,徐某不同意,双方经协商,徐某决定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次日,汤某将10万元送来,徐某遂将钥匙交给了汤某,但因产权证被杨某存放在单位,徐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理完手续后汤某再付另外的10万元。同年4月初,杨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已被徐某出卖,且市场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汤某,要求增加2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的手续,汤某不同意,杨某便在同年5月10日以22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与5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过户的手续。王某遂找到汤某要求其搬走,汤某不同意,遂起诉到法院,告杨、王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杨、王之间的买卖合同。而杨某提出,其妻徐某将该房卖给汤某时,他并不知道,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4月13日 22时09分49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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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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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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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驳回汤某的起诉
本案中,其楼房为徐某和杨某的共同财产,而杨某在未征的徐某同意下将楼房出售给汤某,其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我们法律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转移等要征得双方同意,才可使其行为有效.所以本案杨某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徐某可以将楼房出售给王某,他们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法律初学者的理解,有误之出,请多多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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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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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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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驳回汤某的请求,但是徐某应该退还汤某的10万元,并就其对汤某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理由如下:
1)徐某与汤某之间的协议应为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为徐、杨的共有财产。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与汤某之间的协议合同不成立,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随着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杨某未根汤某办理登记手续,而与王某办理了登记手续,所以王某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3)正如2)中所说,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之前,杨某、徐某仍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在杨某获知徐某与汤某的协议后,根据市场价格提出要求,这时是对前一个无效合同做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改,但是汤某拒绝要求。因此杨某、徐某与汤某的合同不成立。汤某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4)由于王某最后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汤某的主张法院应予以驳回。弹汤某可以就其所受损失向徐某提出赔偿请求。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6月25日 23时35分00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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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4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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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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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想的太简单了,专业知识不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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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1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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