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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讨论】出国回来,摄像机已归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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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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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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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主题:【民法案例讨论】出国回来,摄像机已归他人………
第
1
楼
甲因出国学习,将自己的一台摄像机交与好友乙保管。
乙因生活拮据,急需用钱,遂将该摄像机卖给了丙,
丙以为该摄像机为乙所有,就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相当于市场上的价格)。
甲回国后,在得知乙将摄影机卖给了丙后,遂以乙无权处分为由,
要求丙返还摄像机,丙拒绝返还。发生纠纷。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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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用我的一生捍卫尊严
2007-04-13 10:32
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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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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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第
2
楼
法院应该驳回甲的请求,并要求乙赔偿甲的损失。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之规定可知,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才享有处分权。案例中的乙为无权处分人,不得以占有的便利去处分甲的摄像机。
(2)丙作为第三人,按照市场价格取得摄像机所有权,属于善意取得。甲不得以自己为所有人要求其返还原物,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为了保证交易秩序的顺利进行,所以只能牺牲甲的所以权来保护丙的利益,因此本案中,法院应驳回甲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乙赔偿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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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用我的一生捍卫尊严
2007-04-14 23:25
朝圣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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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第
3
楼
丙从乙处买受摄影机已构成动产的善意取得。这是因为:①丙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丙并不知乙无处分权,而认为乙就是摄影机的所有人,显然丙主观上为善意;
②丙支付了一定的价款,而并非无偿取得摄像机,是通过合理买卖行为获得;
③处分的标的物摄像机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
④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在形式上没有任何瑕疵,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丙取得摄像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享有摄像机的所有权,甲无权进行追索,不可以以自己的所有权要求善意第三方丙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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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5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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