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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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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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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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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陈菲)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这一原则,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条例明确,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根据条例,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取尸体器官应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相关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崔清新)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条例还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所移植器官费用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崔清新)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条例同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根据条例规定,以上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如果违反规定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条例规定,将“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满18周岁公民活体器官不得摘取用于移植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陈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

    条例同时明确,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罚责。根据条例,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要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陈菲)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条例规定,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根据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条例明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条例还规定了明确的罚责。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摘取人体器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申请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崔清新)能否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关心的问题。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确定了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

    条例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条例还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要求建立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是由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该体系除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外,还应当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使捐献的人体器官能够被移植给最合适的接受人。

    医务人员须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保密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陈菲)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关罚责: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还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 田雨 崔清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是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条例,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来源:http://haolawyer.com/news/View_19900.html
相关链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http://haolawyer.com/law/view_108402.html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4月09日 19时43分44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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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9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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