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2491716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 民事诉讼流程图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zsdflxh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沈婷婷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7
积分:31
注册:2007-04-06
来自:浙江
主题:民事诉讼流程图
查看 沈婷婷 的详细信息 将 沈婷婷 加为我的好友 给 沈婷婷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沈婷婷『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4-06 17:28
沈婷婷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758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民事诉讼流程图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浙江师范大学
彭真明 教授/硕士生导师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1.219 s, 9 queries, 110  - Cache, 28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