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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代理费纠纷何以演变成诽谤刑事案 “红马褂”讨债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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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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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律师代理费纠纷何以演变成诽谤刑事案 “红马褂”讨债的背后
第
1
楼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一起诽谤刑事自诉案。原告人是一名钱姓律师,他要追究大亚湾广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宝公司)董事长黄玉彪和其子“诽谤罪”。这位律师曾是这家公司的一桩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本来是同坐在一条板凳上,如今却为何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了原委。
“红马褂”讨债
广宝公司是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开发商,投资开发了一个楼房项目。
2005年8月,项目竣工准备销售时却出现了怪事:每天有七八个人穿着写有“向广宝公司讨债”、“欠债可耻”字样的红马褂,来到公司售楼部大厅或闯进广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办公室“讨债”。
讨债者在售楼部大门前打出同样字样的横幅,并且用手提喇叭在公司门口叫喊,现场一片混乱。
黄玉彪说:“这一切都是律师钱某指使,我们数十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警方却无力可助。”
作为回应,广宝公司门口同样打出横幅:“强烈谴责律师钱某勾结黑恶势力组织盲流人员聚众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风生水起
法庭调查显示,2001年6月20日,广宝公司委托钱律师诉大亚湾健风实业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健风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双方没有签订由律师所盖章的正式委托代理合同,而是由广宝公司给钱律师个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广宝公司委托其出资代理此案并承担诉讼费,承诺律师代理费为胜诉后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标的利息的50%,但是,关于如果出现意外情况该如何办,承诺书中并没有提及,钱律师接受了。
2001年11月,法院判决健风公司返还广宝公司土地款及利息。健风公司在进入执行阶段两年后要求与广宝公司进行和解。
广宝公司总经理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健风公司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5万平方米土地直接交付给广宝公司,以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和健风公司另欠的384万元债务。
钱律师在法庭上说,广宝公司并未告知他这一变化。很久以后他才了解这个和解协议内容。他为此多次催讨代理费无果。
2005年3月,钱律师以所在德邻律师所的名义向广宝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广宝公司遵守《承诺书》,在土地使用权纠纷官司胜诉并执行结案后履行承诺,支付他律师费390万元,或从土地使用权中分割9000平方米土地。
广宝公司认为,首先,钱律师是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没有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律师代理合同,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再者,由于委托其代理督促执行的工作长达两年没有进展,广宝公司万般无奈,才被迫同意被告公司和解的要求,并承担了重大损失,哪里有利息可言,因此,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需付给钱律师代理费。
2005年7月27日,德邻律师所以一纸《债权转让通知》通知广宝公司,称德邻律师所已将广宝公司拒付的律师费作为债权转让给新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仁公司)。2005年8月1日,钱与新仁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随后新仁公司以取得广宝公司的债权为由,于8月10日纠集人员穿着红马褂到广宝公司进行“讨债”。
据当地警方介绍,新仁公司临时雇请的七八个“讨债”人员,每人月薪为800元,大部分是当地娱乐场所保安员。警方认为,这些人言行举动经过律师指点,他们有权选择这种“讨债”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理。
广宝公司提出质疑:钱某没有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广宝公司签订合法的律师代理合同,其律师代理行为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债权是否可以随意转让?新仁公司这种讨债方式是否合法?讨“债”时间长达七十余天,造成公司各种损失上千万元,谁来负责?
分庭抗礼
2005年11月,钱律师和新仁公司经理陈某将黄玉彪及其儿子告上法庭,诉称两被告人将有贬损人格且有诽谤故意的标语悬挂广宝公司大门达数日之久,并捏造自诉人是黑恶势力,并将其捏造的事实向当地二十多个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涉嫌诽谤罪。
广宝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悬挂横幅、信访、控告是广宝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两被告人个人行为,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人将有严重法律瑕疵的律师费债权恶意转让给为讨债而成立的公司,并共同策划采用胁迫手段讨“债”,这是广宝公司悬挂横幅、信访、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原因所在。原告涉嫌违反律师法私自接案,德邻律师所与广宝公司没有委托代理合同,所谓的律师费债权有严重的法律瑕疵,依法不能成立。同时,所谓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新仁公司雇请酒店保安等采用胁迫手段讨“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债者有“黑恶势力”重大嫌疑。更为重要的是,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是公诉程序而非自诉程序,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人诉讼请求。
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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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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