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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王京武律师代理的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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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229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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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王京武律师代理的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二审胜诉
第
1
楼
200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方舟子诉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名誉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方舟子构成侵权,方舟子胜诉。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主办的杂志《探索与争鸣》在2003年第三期、第四期和第五期上连续刊载了署名
"
野鹤
"
的文章:《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二)(三),这三篇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方舟子名誉和人格的内容。 
 
为维护合法权益,2003年8月,方舟子委托本所王京武等律师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侵权行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5月25日,西城法院下达判决,驳回了方舟子的诉讼请求。方舟子不服判决,委托本所王京武等律师于2004年6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下达了二审判决。判决认定,如果文章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争议文章使用了
"
江湖骗子
"
、
"
假洋鬼子
"
、
"
无赖相
"
这些言辞,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是民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因此,争议文章所使用的这些言辞,构成对方舟子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争议文章公开发表在《探索与争鸣》杂志上,该杂志社对此文章是否构成侵权负有审查责任,在审查过程中,杂志社施以一般注意,即能够发现争议文章所使用的不当言辞,在这种情况下,杂志社仍然发表包含侵权言辞的文章,主观上具备过错。因杂志社系社会科学联合会下属单位,相关责任应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 
 
一中院的判决为: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6631号民事判决书。 
二、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就《探索与争鸣》杂志刊登的《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所使用的侵犯方舟子名誉权的言辞,向方舟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八十元,均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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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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