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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2000年,刑法第31 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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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ila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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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6-11-23
来自:湖北
主题:[原创]2000年,刑法第31 题有异议
第
1
楼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印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印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贵网答案:C   
正确答案:D因为税务稽查员在受贿后又非法为A公司办理了免交税款的手续,因此应按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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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ila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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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5 16:57
ye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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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华政2006杭州班
贴子:1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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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3-04-17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2
楼
一:参见《刑法》第385条、《刑法》第404条、《刑法》第399条
对于本题,首先说明的是的确不好选择,而且所谓的不同的权威有不同的答案。有B、C、D等答案。我的观点是选B。正确答案只有司法部知道了。当然对于不要求掌握法定刑的情况下,选较模糊的C也不错,难呀。
这道题连续两年重复,说明该考点的重要,还有可能是考试的成绩不理想,答对的不多的缘故。我希望做了本题的分析,应当是有所收获。至于答案是什么,如果大家对我的答案有疑义的话,积极讨论。因为即使作为肖书,对于书上说两个题目是完全一样的情况下答案也有两个,简直是低级错误了。首先我认为本题是牵连犯。甲的目的行为只有一个,就是索贿。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目的行为触犯我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又触犯我另外的罪名。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所以我认为是牵连犯。对于牵连犯,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并罚的话,从一重罪或者一重罪从重处罚。对于本题,比较法定刑上看,受贿罪是重罪,并且应当受贿罪的规定,要从重处罚。对于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根据定义和特点给予排除。
《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404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财产归个人使用,是以【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个人认为应是挪用资金罪.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只是针对于贪污罪而言,不能做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个我也有点晕了,要是按新法优于旧法,法官法是01年修订的,最高院的规定是2000年出台的,大家自己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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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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