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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法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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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调皮少年恶作剧放鞭炮炸伤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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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少年恶作剧放鞭炮炸瞎男童一只眼的故事。1993年6月,我刚到法院民庭担任书记员工作,就与我的法官老师一起到胶州路的上海假肢厂调查一名男童安装义眼所需要的费用,以后又到长宁区人民法院民庭向一名葛姓女法官了解类似案件的审判口径。本案在当时属于比较疑难的案件,由于我刚到法院庭审记录还不过关,因此本案由一名老书记员庭审记录,我参加了旁听。本案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23日(春节期间)上午10时许,江西来沪务工人员的5周岁小男孩金某某在原上海南站木材公司铁道大门口玩耍,12周岁的少年施某某与其他几个男孩一起在铁轨上放鞭炮。施某某见金某某在附近玩,想吓唬金一下,就把一只“飞毛腿”鞭炮点燃后瞄向金,想不到“飞毛腿”飞出后竟然直窜向了金的左眼。金痛得哇哇大哭,施也吓得手足无措,抱起金不知怎么办。金被送医院后,左眼经医治无效被摘除。金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费用11000多元,并要求一次性赔偿致残生活补助费21000多元。庭审中,施父表示收入较低,无力赔偿;金父则对施父的态度非常愤怒;一起到法庭的金虽是个农村小男孩,且左眼安装了义眼,但给人的感觉非常可爱,而且一副无忧无虑的样子。本案于1993年8月判决:施赔偿金医疗费等实际损失3100多元、生活补助费9600多元。2000余元案件受理费,由施负担500余元,金负担1500余元。双方分别请了律师,还均需负担代理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此后,听说施在外出春游期间在地铁楼梯上将同学推倒致伤,其父亲又赔偿了1000多元。
调皮少年恶作剧放鞭炮吓出少女精神病的故事。《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24日第四版最新消息有一篇报道《调皮少年恶作剧 父母赔偿受害人》。内容是:一少年恶作剧,将女同学吓成精神病。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恶作剧少年何某父母赔偿受害人王某损失共计1万元。/2006年3月,女生王某晚自习放学和另一同学结伴回家,走在前面的同班学生何某想以恶作剧吓王某二人,便点燃一枚爆竹扔到二人面前,王某被突然炸响的爆竹吓得大叫一声,后感到身体不适,头部发晕,次日未能到校上课。王某父母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检查,经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住院69 天,花去医疗费用4559.78元。/事情发生后,双方家长与校方一起商讨处理事宜,因王某病情不稳定,被告方以进一步落实王某病情为由未达成协议。王某面临初中毕业,在学校成绩优秀,因住院时间长影响学业,不得不留级续读,花去续读费1200元。
两起案件发生时间跨度逾13年,起因都是调皮少年恶作剧放鞭炮,结果都是造成了他人伤害,区别只不过是前者炸瞎男童一只眼而后者吓出少女精神病。对于鞭炮致人伤残的案例,我在到法院工作之前就已经在媒体上看到过一些报道。只是刚到法院就目睹了一起健康活泼的5周岁男孩无辜被调皮少年恶作剧放鞭炮炸瞎左眼,非常为他痛惜。1993年的13000多元对于施某这样一个上海普通工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可是到现在已经无关大碍。而左眼致残给现在已经成年的金某造成的损失将是一生一世,可以说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时隔13年多,我又在《人民法院报》看到了放学回家的女生被调皮少年恶作剧放鞭炮吓出精神病,感到非常意外。因为我原先只是认为放鞭炮对于人身的危害通常是直接造成肉体伤害,也有可能吓出心脏病,可是没有想到还会吓出精神病。2007年的1万元对于山东的何某家庭来说是一笔损失,可是毕竟有限。而少女王某的癔症性精神病,从理论上来说没有根治的可能。也许少女王某的先天精神素质不够强健,可是如果没有这起意外事件的话,也许她一辈子也不会发作精神病。对于放鞭炮致人伤害的预防,固然需要自然人加强自我约束和防范外的,更需要的应该是对于放鞭炮从内环到外环、从城市到农村、从消费者到生产者的逐步限制和取缔。因为前者是个别预防,后者是一般预防,只有做好一般预防工作才是最为根本和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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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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