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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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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广东商学院法学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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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主题:【民法案例】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处理财产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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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的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五月,其岳父岳母相继去世,甲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甲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甲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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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用我的一生捍卫尊严
发贴时间 2007-04-0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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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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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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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民法案例】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处理财产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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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你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你两个妻舅认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你可以耐心对他们证明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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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4-0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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