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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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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等级:
律师助理
头衔:广东商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129
积分:312
注册:2007-02-14
来自:广东
主题:【民法案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讨论
第
1
楼
某裘皮厂与某新贸商场签订联合返本销售合同,约定该厂在该商场联合举办5年返本的销售活动,销售该厂生产的裘皮服装,5年后该厂将返本货款的50%汇入该商场的银行帐户,由双方当众返还顾客。某信用社对上列汇款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展了返本销售活动。5年后,裘皮厂未将返本款项汇入新贸商场的帐户,致使无法向顾客返还货款,裘皮厂遂向法院起诉裘皮厂和信用社,要求兑现还本款项。顾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返本销售合同有效,信用社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笔款项最终应当给付顾客。据此,判决如下:裘皮厂将返本款项返还第三人;新贸商场和信用社对上列返还款项负连带责任。
请问:为什么会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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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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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用我的一生捍卫尊严
2007-04-02 11:59
john
等级: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民法案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讨论
第
2
楼
在本章前引案例中,裘皮厂与新贸商场之间的返本销售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返本销售行为,是其客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并且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特征。法院判决正体现了国家法律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和保护。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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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2007-04-1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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