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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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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法案例】商品被冒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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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1992年9月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月8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去分析。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4月02日 11时58分24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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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2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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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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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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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民法案例】商品被冒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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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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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4-05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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