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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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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法案例】质权的交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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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欲开办饮食店,向徐某借款5千元,双方书面约定:一年还本付息,并由杨某将其电子琴出质于徐某作担保。徐某当即交给杨某5000元。杨某约定第二天带电子琴给徐某。但第二天未交付。不久杨某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将该电子琴交给孙某作质押借得现款2000元。徐某的还款期限已到,杨某无力还款,徐某要求将电子琴折价抵偿,但孙某不同意,徐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徐某与杨某的质押合同无效,孙某与杨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请分析一下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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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用我的一生捍卫尊严
发贴时间 2007-04-0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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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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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民法案例】质权的交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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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以动产出质,设立的权利属于动产质权。杨某与徐某虽然约定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质押物未交给质权人占有,因而质押关系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与孙某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是质押人已经占有了质押物,按照法律规定,质押关系有效成立。因而,法院对后一个质押关系判决为有效,前一个质押关系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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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4-1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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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qlxu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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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以动产出质,设立的权利属于动产质权。杨某与徐某虽然约定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质押物未交给质权人占有,因而质押关系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与孙某的质押合同虽然约定在后,但是质押人已经占有了质押物,按照法律规定,质押关系有效成立。因而,法院对后一个质押关系判决为有效,前一个质押关系无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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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流,事务处理,问题探讨。
发贴时间 2007-04-2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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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y
等级:论坛版主 律师助理
头衔:广东商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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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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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怎么你们两个口径这么一致?!
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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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的名义起誓
用我的一生捍卫尊严
发贴时间 2007-04-2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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