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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ian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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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抵押权
第
1
楼
以抵押权为例,抵押权可以担保主债权。这个主债权在法律上产生的时候、转让的时候都是不要式的,比较随意的,但是我们现在所设置的这个抵押权的每一次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主权利的转移,并没有这样一种复杂的手段,但是附属权利的转移,却必须要有登记等等这样一些程序,而登记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按说应该是附属权利和主权利一起转移才对。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就出现我们对于当代的担保物权制度了解不够。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立的抵押制度,都是以流通性抵押作为基础的。关于流通性抵押,你们可以看一下我的《当代德国物权法》中的阐述。你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是以流通性抵押作为基础抵押关系,或者说作为常规性的情形,尤其是发展到以证券式抵押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我们国家所建立的抵押制度是以保全性抵押,也就是说,以一种不能流通性的抵押权,但是我国的抵押权是以这种权利作为基础的,所以说我们目前建立的抵押权是世界上最笨拙的一种抵押权,这种制度建设当然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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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ian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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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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