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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ian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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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与物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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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与物权法的关系

  严格而言,房地产开发行为与物权法有牵连,但其主要并不受物权法调整。物权法重在规范物权的归属行为,是“静态”的法;合同法主要调整物权的流转活动,是“动态”的法。房地产开发实际上是创建和流转物权的一个前置性和过渡性的经营活动,因此其主要是建筑法和合同法规范的任务。当然,只有合同法与物权法有机地结合才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业主及开发商双方的权利。许多纠纷实际是合同没有得到彻底和充分履行的产物,并非现有物权制度之过。开发商除非因楼盘成为自己的产业,才有可能实质性地与物权法发生关系。至于规定“车位未约定即归业主共有”的微观制度,只是立法者对业主的生存权与开发商的经营权在权利价值取向上权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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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3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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