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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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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漫画】任何人不能对小区业主共有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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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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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3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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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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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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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3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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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漫画】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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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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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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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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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漫画】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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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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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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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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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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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这为我国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据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于2003年12月10日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
  《公约》是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综合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方面,其制定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促进各国的反腐败行动、加强国际领域的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据介绍,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与《公约》在实施中的衔接,包括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关,在私营部门开展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制定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主管机关、完善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修订刑法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改进洗钱犯罪构成要件,修订刑法有关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健全司法协助内部机制、完善犯罪所得资产没收制度,健全外流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等工作。我国各有关部门将抓紧落实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衔接的具体工作。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我国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持有保留的一贯立场作出如下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这一款的内容是各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端而
以下是引用 john 在 2007-4-5 16:02:46 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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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12月26日 12时58分53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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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12-2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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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途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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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规定了,但是现实并非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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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观点不辩不明",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发贴时间 2008-03-0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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