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考试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122815602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 [转帖]DV电影《马家爵》涉嫌侵犯名誉权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
会员列表
]
yuger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yuger
等级:
法律学徒
贴子:68
积分:141
注册:2007-02-08
来自:安徽
主题:[转帖]DV电影《马家爵》涉嫌侵犯名誉权
第
1
楼
 一部由在校大学生自编自导,以大学校园犯罪为题材,以“马加爵事件”为原型,融合了目前高校内的很多现状的DV电影——《马家爵》,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放映。这是继青岛之后,在西安高校内的首场放映。(见12月3日《华商报》)
    
    不可否认,《马家爵》的上映可以让更多的在校大学生,重新思考自己在学校和宿舍中的位置,重新审视个人的生存价值,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这部DV电影涉嫌侵犯名誉权。
    
    我们知道,虽然马加爵被法院判以极刑,但这只意味着他的生命被剥夺,并不意味着他包括名誉权在内的许多民事权利被剥夺。显然,导演把影片叫作《马家爵》,而不直接叫《马加爵》,正是考虑到影片是对“马加爵事件”的加工,一旦直接用人物原名给影片命名,将因“并非对事件客观反映”而侵犯“马加爵”的名誉权。
    
    可是,改了名字就不侵犯名誉权吗?要知道,“马家爵”虽非“马加爵”,但只是一字之差,而是还是谐音,从一个普通人的正常思维而言,是非常容易把“马家爵”与“马加爵”直接等同的。仅此,我们就可以断定DV影片涉嫌侵犯马加爵的名誉权,而影片名字的一字之改亦多少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式避讳味道。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yuger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9 12:24
yuger
等级:
法律学徒
贴子:68
积分:141
注册:2007-02-08
来自:安徽
主题:
第
2
楼
自顶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yuger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9 13:00
本主题回复
1
贴,浏览
763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律师事务所论坛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转帖]DV电影《马家爵》涉嫌侵犯名誉权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永久登陆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青海师范大学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19
s,
9
queries,
111
- Cache,
388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