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416699614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 [推荐]政府规章不应充斥大量模糊性语言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yuger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yuger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贴子:68
积分:141
注册:2007-02-08
来自:安徽
主题:[推荐]政府规章不应充斥大量模糊性语言
查看 yuger 的详细信息 将 yuger 加为我的好友 给 yuger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四川省日前制定了《规范和监督调研试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八条暂行规定》,对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用人失察,将追究县(区)委书记的责任等。(《成都晚报》1月31日)

    综观这八条暂行规定,和过去许多政府规章给人的感觉一样:看似十分周密、严肃,却经不起认真推敲。

    且看这些词:“如有特殊需要”、“一般不超过”、“一次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集体研究决定”、“主动接受监督”、“重大失察”、“严格追究责任”……何谓“特殊需要”?调整干部都是“特殊需要”;“数量较大”是多大?在某些卖官鬻禄者眼中,一次调整100名可能也不属“较大”的范畴;“集体研究”更是如此,谁提拔干部没走“集体研究”的过场?谁不知时下的“集体研究”是咋回事?如果说这种充斥着大量模糊性语言、给人留下巨大发挥和解释空间的规范性文件,真能够起到规范作用,那才是咄咄怪事呢。 

    说起来,这种现象我们早就熟悉,甚至已经视若无睹。随便翻开一些文件,诸如“高度重视”、“牢牢抓住”、“坚决实施”、“认真贯彻”、“抓出成效”、“严肃查处”之类不说不行,说了等于白说的词比比皆是,以至网上都有公文软件,可以自动生成这些正确的废话。这些“虚词”的流行,一方面是官场文牍主义、形式主义、浮夸作风使然,另一方面也昭示着政府缺乏精细化管理的意识。 

    精细化管理是经济发达国家沿用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和文化,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适应市场、关注过程、执行有力的管理理念;二是形成简单明了、责任明确、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在许多国家,政府管理十分精细,用制度管人,不但普通公务员要遵守周全而详细的各类守则,不容逾越,甚至连总统也有相关的规程约束,比如说总统收外国使节的礼物不能超过多少钱,否则要上交。 

    应该肯定,包括四川在内,各级政府都在尝试改变目前政府管理上多年沿袭下来的积弊,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问题是,如果不改变旧的思维方式,还在老路上逡巡,被人治的表面高效率所迷惑,满足虚空的文件旅行,很多改革都将徒劳无功。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yuger『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3-29 09:54
yuger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yuger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贴子:68
积分:141
注册:2007-02-08
来自:安徽
主题:
查看 yuger 的详细信息 将 yuger 加为我的好友 给 yuger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自顶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yuger『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3-29 12:57
yuger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1贴,浏览642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推荐]政府规章不应充斥大量模糊性语言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青海师范大学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03 s, 9 queries, 121 - Cache, 65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