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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蓝仙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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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原创]法律网评:强制力——无奈的存在
第
1
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强制力意味着,对权力的不服从,其后果将是被强制服从,或者是付出一定的代价。
或许有人会说,法是依靠人民自觉遵守而得到实现的,并不一定非需要强制力不可。通常情况是这样的。但是,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个人意志终会与国家意志发生冲突。虽说一部合理的法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但是在这里必须注意到一点:人的需要是不同的。如果是单从物质上的满足来说。一.就物质而言人是不会满足的,因为人们对物质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二.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所获得的物质是不可能相同的。在自然状态的社会中生活,人们往往会尽量去满足自身的需求。他所做的一定是他希望和需要的事情。但是有时他希望和需要的事情并不是国家希望和需要的事情。这个时候,两者就发生了冲突。如果此时没有国家强制力来约束这个人的行为,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即使我们假定绝大多数人在本质上是关心社会的和善良的,但社会中必定还会有少数不合作的和爱寻衅的人。这种人蔑视学究式的条理性,且得意于其生活方式的自发性与不加约束的冲动性。他们服从于情绪和情感力量,喜欢与法律和秩序相对抗。没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在他们面前只是形同儿戏,更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而对付这种人就不得不诉诸强力以作为最后手段。不论经济状况如何,人必然是服从感情的,甚至智力正常的人,在不可控制的冲动迷惑下,也可能做出社会所不容忍的某种行为。所以说,强制力是无奈且不可缺少的存在。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宝蓝仙妖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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