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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刑事被告赔钱减刑引争议
第
1
楼
    
刑事被告人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引发社会争议。
    2006年5月6日,被告人胡*伟(19岁)、李*(24岁)、丁*(21岁)在对邓培坚进行抢劫时将其刺死。邓培坚是邓茂芬的儿子,生前一直在东莞开摩的,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2007年2月1日,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家属邓茂芬,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下午三时左右,被告人的家属及律师和邓茂芬坐到了一起。上午被告人在法庭上就看到了邓茂芬失去儿子的惨装状:家里一贫如洗,邓茂芬本人尚有残疾,老伴有病,两个孙子尚幼,儿媳一直没工作。法官胡鹏开始了这几年一直在做的民事调解。在调解以前,他对邓茂芬进行了诉讼风险告知:不一定能得到赔偿,一切要经过协商解决。经过协调,被告人的家属们都表示愿意赔偿。三位被告人的家属和律师当场将1100元交给邓茂芬作路费。被告人家属愿意赔偿的态度,促使邓茂芬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
    这个案例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些人担心这样的先例会引起“有钱赔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没钱赔就牢底坐穿”,但事实上,这是对法庭意思的曲解。
    首先,邓向法庭申请的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这两者的表达虽然相似但意思却不相同。“从轻处罚”是指在同一个量刑幅度里选择较轻的刑罚,而“减轻处罚”是在指在另一个较轻的量刑幅度里选择刑罚。由于有了硬性的上限和下限,被告人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不可能因为有钱而完全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点也是:“赔钱减刑”具有合理性的重要原因。
    其次,“赔钱减刑”有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像上述案件中,受害者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不好,在损失了唯一的劳动力后度日将更为艰难。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刑事被告救助制度”的状况下,使用“赔钱减刑”方法,就能把解决刑事受害人经济问题的事务落到实处。况且,有了“减刑”(实际上是“从轻处理”而非“减轻处理”),就会促使被告人赔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大大减轻现在很多受害人生活陷入窘困的状况。
    再次,“赔钱减刑”有利于扭转残存于民众当中“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思想,有利于民主法制的建设。群众的意识是一条大船,要扭转它的方向需要耐心而非粗暴的蛮力。跟近几年讨论得轰轰烈烈的“取消死刑”相比,“赔钱减刑”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方法,它既能确保刑事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又能够通过日常渗透来扭转公民的部分法律意识,使他们相信法律应该是温和谦抑的,文明社会的法律是要真正做到成为“最低的道德规范”而不是“横眉竖目的统治者”。从这点出发,我觉得“赔钱减刑”的实现除了能达到它本身的目的——在经济上扶持受害人及其家属外,还在客观上有利于“取消死刑”的实现。一旦民众接受了法律应该是温和谦抑的思想,那么假若有朝一日取消了死刑,社会上也不至于会有太大的波动。
    当然,要把“赔钱减刑”规定为一项制度,必须要对其适用范围的使用方法做一些限制。比如对于作案手法及其恶劣的罪犯不适用,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案件的罪犯不适用,对政府官员犯罪不适用,赔偿的数额跟所犯的罪行和减刑的程度间建立关系等,都是可以考虑的办法。
总之,“赔钱减刑”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办法,它体现了文明社会法律的特性,使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水平的体现。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0504    张盈
注:以上案例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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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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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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