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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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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网评:小议我国网上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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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网络在我国也正以极快的速度普及。由于网络不同于现实世界的种种特性,它在给人类带来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种种不便,其中网上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尤为严重。本文将就网络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
迫切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优点与缺点,以及本人对我国网上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的立法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网络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迫切性
    众所周知,名誉权和隐私权是民法中人格权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民法上的名誉权是指他人对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属性所给予的社会评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保护,不受他人知鲁悉或披露的权利。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的主体往往会受到财产或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有的企业因为名誉受损而导致破产,有的个人因隐私被暴露而在人前抬不起头。在现实社会当中,这两项权利受损时,其影响的范围还是有限的,但一旦这两项权利被他人利用网络侵犯,其后果将远远严重于传统手段所造成的后果。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互联性,任何一条网络上的消息都会被不计其数的人看到,一旦有居心叵测的人在网络上发表不利于某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消息,必然将会有很多人接受到这条信息,其中极有可能包含自然人的亲属,恋人,学生,下属等,也极有可能包含法人的事业伙伴以及客户或潜在客户。而且由于各种制图技术、多媒体技术的普及,很多人都具备了修改图片、合成图片、剪切视频、音频的技术,这些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为人类提供了五花八门的污蔑他人的工具。如前些日子发生的因一段自拍的性爱录像在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被曝光而引发女方跳楼自杀的事件就是这类情况的最好例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介入预防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人们将整日惶惶不可终日,生怕某天自己的个人资料、个人隐私被公之于众,企业将胆战心惊,生怕自己哪天因为某条来路不明的污蔑信息失去了一大单生意,使用互联网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更是会在交易过程中如履薄冰,更有甚者甚至会放弃使用互联网。而以上的种种因立法不完善而可能导致的情形其造成的后果不仅是互联网本身的功能被浪费,更可怕的后果是由于网络事务本身的混乱所造成的处理事务的缓慢以及由于人们对网络的不信任而转而将事务诉诸其他途经造成的事务处理的缓慢,将致使我国整体的发展速度将无法搭乘网络这架快速班机,从而不利于我国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梦想的实现。此外,我国一直被某些国家指责有很严重的人权问题,网络上严重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侵权现象与国内在这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所形成的反差,将授人以柄。综上所述,我国针对网络上名誉权,隐私权的国家强制力保护已经迫在眉睫,继续拖延于国于民都没有好处。
    二,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技术手段和立法现状
要对网络事务进行规范,必须要有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保证监督、侦查、惩罚的顺利进行,来否则再完善的规定都将是一纸空文。据本人的浅薄了解,现在网络上可以用来为网络名誉权、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实现作技术支持的方法有:“包交换”原理(简而言之,就是一台连入网络的计算机在向另一台连入网络的计算机发送信息时,其IP地址将一同被发送。这种原理可以使有关部门在想寻找信息发送者时有了线索)、BBS系统关键词过滤技术、信息加密技术。第一种技术可以用来追查加害人,第二种技术可以用来阻止部分恶意信息、第二,三种技术都可以拿来作为网络信息服务行业的入行标准。
    就我国当前的立法形式来说,虽然我们国家的网络立法还比较落后,但毕竟还是存在的,这多多少少还是保护的相关主体的利益,但我们要进步,就要看到我国网络立法的缺陷:首先,我国目前没有对公民、法人网上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专门的法律,各种相关的规定仅仅散见于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这对民事主体在利用法律规范保护自身造成了很大困难。律师需要动用各种各样的规定,法官需要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益,平衡各项规定的价值,诉讼的诉讼成本也将提高。高额的诉讼成本是阻止受害者用法律手段合法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试想如果打官司的钱比赔偿得到的钱还要多,还有谁愿意将事件交给法律解决?其次,我国法律对于网上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过于宽泛,在某种程度上说有点流于形式。查阅一下各种各样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条例少之又少,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是作为一个或几个款的内容一笔带过。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只有在第十五条的第八款涉及了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而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此两项权利的保护条款也只不过是在一字不差地抄袭前者。如此看来,似乎我国的立法者有点忽略了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虽然本人还只是个学生,没有深入社会,更不可能感性了解我国立法进展的真实情况,所以我不可能知道造成我国保护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如此缺失的原因到底是因为法制发展需要循序渐进,而我国还没到有能力制订完善的能够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法律的时候呢,还是立法者根本没想到名誉权和荣誉权是异常需要法律来保护的权利?但不管怎么样,鉴于现状,我还是要呼吁,我国有必要马上制订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法人在网络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三,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网络法律立法技术和价值取向的一点建议
鉴于网络上猖獗的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现象,我首先觉得,我国现在可以针对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只在网络上适用的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以解燃眉之急。不可否认,传统法律是发展变化的,是与时俱进的,但仔细考量,传统法律还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它必然要受到工业化社会特点的制约。在对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时候,立法者因为只可能考虑到工业化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与手段,所以只可能制定出与工业化社会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一旦拿到网络上使用,它必然将无法赶上网络的发展速度,其结果将是因为失去了法的重要特性——前瞻性,而被淘汰。而如果使用相反的一种方法——加快传统法律的发展速度来让其适应网络的发展,那么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将无法赶上法律的发展速度,法律将会因为失去稳定性而变得没有说服力,况且网络上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性使得很多在网络上必须的法律法规在现实中只是空文。所以,从务实的角度来说,制定出专门适用于网络的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是合适的。
    其次,我认为,我国在就该问题进行立法的时候,应该意识到,对名誉权隐私权最好的保护不是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处罚加害人,而是由很好的预防手段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
基于这个观点,我认为,我国在进行立法时应该优先制定保护性的法律法规,而且越细致越好。比如,细化《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甚至把它们上升为法律,专门制定出保护儿童在网络上的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法律(国际上的例子比如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们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完善我国网络建设,从软硬件两方面来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
    此外,我还认为可以考虑在大学设立网络法律研究生课程,甚至将网络法律作为一门脱离传统法学的新兴学科看待,脱离了传统法学束缚的网络法学说不定可以吸收各个学科的精华,不仅仅在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上,甚至在整个网络空间的建设中,都会有意想不到的表现。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0504    张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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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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