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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11239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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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如何认定刑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
1
楼
案件简介
  甲某驾驶他的农用车在某路段发现有交警在检查,由于甲的车的有关费用欠缴,甲担心受罚,便将车开到该路段的附近村庄让乘客下车,因车顶碰触乙所接电线接头的裸露处,导致一乘客触电身亡。
  现场勘查表明,甲的车在车顶上焊接有角铁行李架,使该车实际外形尺寸高出最大高度,同时乙所接的火线不符合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
  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在本案中,甲的主观方面不具备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1.甲某虽私自在车顶焊接角铁行李架致使车身违规超高,但乙某所接的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标准,且接头裸露,不具备可预见性。
  2.甲某没能预见可能导致乘客死亡的结果,不是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根据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在正常低压的照明线路下停车,不会发生车身带电的情况。甲某没有违章在公路上停车下客,而是拐入其认为比较安全的住宅附近下客,其对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已经尽了必要的安全返防范义务,并没有疏忽。
  在本案中,甲某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与乘客的触电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私改车辆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原因有两点1.乙接的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的套户线路对地距离  2.电线接头裸露处放电。甲某的行李架超高,恰好又接触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线裸露处而带电,正是这两方面因素的偶合才使事故发生。
  综上,甲某的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联系,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且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这起事故是由甲某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甲某不构成犯罪。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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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11239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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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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