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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z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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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网评:商标侵权案——活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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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宝公司诉北京今点公司等在网站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侵权被驳回案


【案情】

  原告: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宝公司)。
  被告: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点公司)。
  被告:北京雅宝在线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雅宝公司)。
  原告厦门雅宝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办公设备维修等。1998年2月7日,该公司获得“雅宝”文字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联络,信息发送设备出租,电讯发送、信息传送、电子邮递,电缆电话联络业务。今点公司于1999年5月成立,同年6月开通雅宝竞拍卖网。北京雅宝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2000年6月22日,取得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公特京拍字第HK0009号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拍卖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工农业产品、房地产房屋使用权、专利技术等。2001年2月20日,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注册网站名称为“雅宝拍卖网”,网站所有者为“北京雅宝在线拍卖有限公司”。2000年6月30日,今点公司将雅宝竞拍卖网的资产转让给被告北京雅宝公司。
  北京雅宝公司于同年10月开始经营雅宝竞拍卖网。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注册的“雅宝”商标后,于2001年11月23日向厦门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该公证处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公证,并出具了夏证经字第1278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了被告网站的显著位置和栏目中多处出现“雅宝”的文字标识的事实。
  原告厦门雅宝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软件开发、计算机及配件销售等业务。1997年4月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雅宝”的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8类即电信类,1998年2月7日正式取得注册商标证书。此后,我方积极使用和宣传“雅宝”商标,使该商标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服务形象和商誉,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1999年6月,被告今点公司以互联网方式向网民提供了“雅宝拍卖”的服务网站,在该网站上使用了“雅宝”的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2000年6月,被告北京雅宝公司成立,并于同年10月份代替被告今点公司,以站主的身份继续使用原告注册的“雅宝”文字商标,两被告在经营网站的过程中,在业界、互联网及全国大型媒体上大量宣传其“雅宝”服务商标。被告北京雅宝公司自称为“雅宝”公司,在社会公众,特别是IT业对“雅宝竞拍网”的服务来源产生了误解及混淆,误认为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今点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从事数据库和信息分类服务的公司,服务性质属于商标分类第35类的范围,不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8类的使用范围,且我公司于2000年1月在商标分类的第35类注册了“雅宝”的文字商标,本公司不曾使用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北京雅宝拍卖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雅宝是我公司的字号。我公司在网上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的“雅宝”文字商标,从服务商标类别看属于电信服务,主要服务范围是电信设施和电信技术服务。被告实施的行为是以网站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信息服务的内容为拍卖信息,服务性质是信息服务,行业为拍卖行业。被告的注册网站名称、网主的企业名称、网页设计、栏目设置、服务内容具有明显的拍卖行业的特征。被告的服务类别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因此,被告使用“雅宝”文字标识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对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指控不能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厦门雅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原判决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认定错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认定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第二,认定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应在商标法意义上进行分析,不应依据《电信条例》对电信服务的分类。被上诉人提供的“网络广告、网上聊天、拍卖物品上传、应价信息交互、自动邮件订阅、会员档案信息”等服务均属于“信息传递”或“电子邮递”服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今点公司和北京雅宝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为限,超范围的内容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判断类似服务,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及其本质特征来确定。厦门雅宝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今点、北京雅宝公司提供的网上拍卖服务虽然在信息处理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上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均不相同。厦门雅宝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属于国际分类第38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归入第3802“通讯服务”类群。今点公司和北京雅宝公司经营的“雅宝拍卖网”站,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提供拍卖信息服务,从网络名称、网主的企业名称、网页设计、栏目设置、服务内容来看,都反映了显著的拍卖行业特征。拍卖服务属于国际分类第35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归入第3503“销售(合同)代理”类似群。因此,厦门雅宝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今点公司和北京雅宝公司所从事的拍卖服务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二被上诉人在“雅宝拍卖网”站使用“雅宝”文字标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二被上诉人并未侵犯厦门雅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厦门雅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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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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