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考试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 [讨论]法律网评:物权法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会务公告
法律诊所
特色内容
会员互动
其他
[
会员列表
]
麻沛豪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lin-zibo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7
积分:31
注册:2007-03-25
来自:浙江
主题:[讨论]法律网评:物权法
第
1
楼
文字
文字
此内容需要回复才能浏览
物权法:邻居杂物占公用楼道 有权要求赔损失
生活中的“老问题”可用“新法”来解决
某些细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被习惯;有些权益受侵害,我们还未意识到。即将于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几个常见案例,看看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丁兆增律师结合《物权法》怎么解读。
邻居杂物占楼道
有权要求赔损失
案例:邻居老李把杂物放在楼道,让追求时尚雅致生活的李小姐感到极为不雅,且出行不便。李小姐要求邻居老李挪走。
但老李认为,杂物的位置属自家门前,并没有占李小姐家场地,因此不予理会。李小姐向物业反馈,可多次协调并无进展。
丁兆增律师:《物权法》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专有权(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共有权(指楼道的公共空间)、成员权(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力)。
因此,楼道属于记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出租房噪音扰民
邻居可法律维权
案例:许先生将自己空置的杂物间租给一家公司当仓库。仓库每天人来人往,货物推进推出,甚至货车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装卸货物。这使得邻居颇有意见。
于是,邻居纷纷向物业投诉。虽物业和许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减少影响,但几番周折,事情并未好转,直至发展到多名邻居强烈要求承租方搬离小区。这时,许先生不乐意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给谁是他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并至此以后,对此事置之不理。
丁兆增律师:《物权法》体现了一种平等。虽然这种纠纷解决起来不容易。依照《物权法》的相关事宜,类似扰民纠纷已达到法律的范畴,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露台赠送给业主
属侵犯他人财产
案例:开发商常用附送花园、赠送露台等方式促销楼盘。王先生就是看中了这一点才决定买房的。但入住后,发现无法办理土地证,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这种做法违规,要求给予补偿或办土地证。
开发商却认为,售房前已说明,露台、院地只能有使用权,且赠送花园和露台的住宅,房价本身就不高,因此不予补偿。矛盾一直无法妥善解决。
丁兆增律师:住房的露台属于露天的一种物业,它基本上会计算入公摊面积,如果计算入公摊面积,就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一个共有财产。而且《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不仅规定到露天的物业,而且还延伸到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问题。但是由于对那些在露台上种花草、挪为己用的现象,其他业主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才没有诉诸法律。但按照《物权法》,这些都属于侵犯他人财产。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活动部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lin-zibo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5 10:09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472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律师事务所论坛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讨论]法律网评:物权法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永久登陆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浙江工商大学
胡建淼
校长/教授/博士生
孔庆江
院长/教授
吴平
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艳
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贵翔
副院长/教授
阮赞林
教授/硕士生导师
陆介雄
教授
于绍元
教授/硕士生导师
罗文燕
教授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03
s,
10
queries,
136
- Cache,
32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