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31003636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 法律网评;邱晓华涉嫌重婚罪案开庭 尚未构成受贿罪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会务公告    法律诊所    特色内容    会员互动    其他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麻沛豪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陈媛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3
积分:19
注册:2007-03-24
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邱晓华涉嫌重婚罪案开庭 尚未构成受贿罪
查看 陈媛 的详细信息 将 陈媛 加为我的好友 给 陈媛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涉嫌重婚罪一案,不久前已在北京法院首次开庭。此间知情人士透露,因邱晓华收受礼金尚未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或主要追究其重婚罪法律责任,而此罪最高刑期是两年。据此间纪检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这表明官员生活圈已纳入中央反腐视野。
  在中国腐败官员名单上,邱晓华是第一个因涉嫌重婚罪被追究的省部级高官。
  邱晓华严重违纪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情况。一是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二是邱晓华涉嫌重婚罪;三是有关部门查出邱晓华与多名妇女通奸,并在境外涉及色情活动。
  目前司法机关主要追究邱晓华涉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经有关部门严格查处,邱晓华收受礼金或不足以构成受贿罪。原因在于,受贿罪是收钱后为对方谋取利益。而邱晓华案中,为他谋取利益的事实并不典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事实不典型,因此不足以构成受贿罪.

发表人:陈媛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0604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陈媛『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3-24 13:27
陈媛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534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法律网评;邱晓华涉嫌重婚罪案开庭 尚未构成受贿罪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浙江工商大学
胡建淼 校长/教授/博士生
孔庆江 院长/教授
吴平 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艳 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贵翔 副院长/教授
阮赞林 教授/硕士生导师
陆介雄 教授
于绍元 教授/硕士生导师
罗文燕 教授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72 s, 9 queries, 136 - Cache, 47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