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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第
1
楼
杨家坪正升百老汇工地,有一座孤立于周围17米地基深坑的房子。这幢孤独的小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闹市区已经长达两年多,周边280户均已搬迁,仅剩这1户未搬迁。这栋如同孤岛般的小楼就是那栋本月初以来在网络和媒体上备受关注的“史上最牛钉子房”。
今年2月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杨武将房屋交由开发商拆除。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及第17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该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受理此案后,杨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听证。19日开了听证会。法庭组织各方进行了“质证”,法庭主持了调解,但代理人吴苹拒绝调解。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之前做出的拆迁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裁议庭当庭发出了恢复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自行拆迁的义务,并当庭向杨武送达了裁定文书。
23日,法院并未派人到达现场,并表示尚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强拆。
吴苹来到重庆市高院递交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区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的裁定。她说,根据市高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九条,对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裁决先予执行。
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
杨武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涉及公共利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显然把强制拆迁限定在公共利益上,也就是说,若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作为理由,之后的拆迁程序就算再合法,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也不能强拆。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何谓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公共利益的概念就显得富有弹性,导致其成为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概念,这也恰恰被利益驱使的开发商及政府所利用,作为达到强制拆迁目的的借口。事实上,任何部门及法院都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公共利益的内涵。《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土地的,一般通过划拨的形式;而如果是通过正常的出让方式的,大多是商业用地,否则,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认定为为了公共利益。而开发商为了经济利益,纯粹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显然不能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所谓公共利益,必须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都能直接享受到的利益。例如:公共道路、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政府公共建筑、社会公用设施、文化教育事业、水利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
在拟定《物权法》草案时,曾有意见说,在关于因公共利益而影响私人权利的问题中,应该将“公共利益界定清楚”,但事实上,这一点却无法做到。社会也需要累积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以让公众清晰:何为公共利益。而“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范例。 
发表人:陈媛
法学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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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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