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考试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 法律网评:商标权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会务公告
法律诊所
特色内容
会员互动
其他
[
会员列表
]
麻沛豪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活动部王昊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5
积分:25
注册:2007-03-24
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商标权
第
1
楼
【基本案情】
    1982年9月,原丹阳县皇塘日用化工厂注册“玉兔”图文组合商标,玉兔(美术体)文字加一圆环,圆环中有一跳跃兔子。商标注册证号为161971,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第26类白乳胶。1988年6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丹阳市皇塘日用化工厂,1993年12月变更为丹阳化工厂。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03年2月28日。1997年5月28日丹阳化工厂又注册“玉兔”文字商标,图样为玉兔(美术体)。注册证号为第1014180号,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第一类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有效期至2007年5月27日。2002年3月19日丹阳化工厂与丹阳市玉兔乳胶厂(下称乳胶厂)签订转让协议,将丹阳化工厂拥有的第161971号和1014180号商标转让给后者,并且于2002年7月14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2002年3月8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载明,丹阳化工厂将其商标转让给乳胶厂后,乳胶厂许可丹阳化工厂继续享有上述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并且由丹阳化工厂负责处理上述商标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侵权争议的处理事务,所得归丹阳化工厂。
    五兔王胶水厂于1996年11月14日注册“玉虎”拼音和文字组合商标,图样为一圆环内有美术体yuhu拼音和楷体玉虎字样,注册证号896144,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粘合剂、合成乳胶。1997年5月7日又注册“兔王”图文组合商标,图样为文字兔王和拼音TUWANG加兔的上半部形状。商标注册证号为996004号,核定使用范围为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2000年9月11日还申请注册“玉兔”图文组合商标,图样为一椭圆内趴一白兔、圆内右上方为楷体玉兔文字及拼音YUTU。核定使用范围为文具或家用胶水。2002年3月7日又申请注册“金品玉兔王”文字商标,图样为金品玉兔王楷体文字。注册证号1724024,核定使用范围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非文具非家用胶水。另外,五兔王胶水厂于1998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五兔”图文组合商标,图样为一圆环内有五只兔子,下方为五兔的文字,但被国家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目前五兔王胶水厂已经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998年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五兔商标,生产时间持续3-4个月,数量1000桶,每桶销售价格50-60元。从1995年至1998年5月8日当地工商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且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2年2月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使用其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将其中“玉”和“兔”字故意放大,造成“玉兔”的视觉效果。[1]共计生产销售100桶,销售价每桶40元。2002年3月起,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其中“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文具或家用胶水类”上申请注册的“玉兔”图文组合商标。虽然在产品标贴上有文字说明为家用粘合剂,但是其特别突出“玉兔牌”三个文字。而且该产品分为1.3公斤瓶装和10公斤桶装两类,其主要化学成份是醋酸乙烯。其中桶装部分产品与丹阳化工厂的同类产品一起在建筑市场销售。
【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被告的产品是否类似产品;3.五兔王胶水厂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变形使用自己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是否侵犯玉兔商标专用权; 4.蒋某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一)虽然“玉虎”与“兔王”商标均属于五兔王胶水厂自己的注册商标,但五兔王胶水厂没有将“玉虎”与“兔王”商标正当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未经丹阳化工厂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包装装潢中明显突出强化了“玉虎”和“兔王”商标中的“玉”与“兔”字形的排列,而几乎完全淡化其中“虎”与“王”的标识作用。其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在整体结构上造成了与丹阳化工厂“玉兔”商标几乎相同的强烈标识效果。已经给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五兔王胶水厂的上述行为系超过正当界限行使其权利,构成权利滥用。已经侵犯了“玉兔”商标的专用权。(二)在丹阳化工厂将其所有的商标转让给乳胶厂后,乳胶厂许可丹阳化工厂继续享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其性质为排他使用。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2002年3月19日双方的转让协议正式签订,于同年5月31日经过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乳胶厂与丹阳化工厂的授权协议所依赖的条件已经成就,该转让行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另外,法院审理期间乳胶厂还特别授权由丹阳化工厂负责处理与使用该商标相关的所有事务,处理收益归丹阳化工厂所有。法院在征求商标所有人乳胶厂对本诉讼的意见时,乳胶厂再次明确上述授权。因此原告是适格的。(三)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地认为其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下称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并不是作为商品类似判断的依据,分类表和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本来就不尽一致,仅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而五兔王胶水厂生产、销售的胶水粘合剂虽然与丹阳化工厂生产、销售的胶水粘合剂分别属于分类表的第1类和16类,但二者的主要用途相互通用,均为粘接材料之用,区别仅在于粘接强度的大小程度。另外从商品的销售渠道、方式和消费对象看,二者也是相同的。蒋某自己也承认在许多经销商的销售商品陈列中,两种商品是放在一起销售的。故应当认定两种胶水粘合剂为类似商品。综上,五兔王胶水厂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1.五兔王胶水厂立即停止对丹阳化工厂“玉兔”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五兔王胶水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日报》上刊登公开声明向丹阳化工厂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费用由五兔王胶水厂负担)。如不履行,法院将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3.五兔王胶水厂赔偿丹阳化工厂经济损失20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五兔王胶水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蒋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活动部王昊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4 08:28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585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律师事务所论坛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法律网评:商标权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永久登陆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浙江工商大学
胡建淼
校长/教授/博士生
孔庆江
院长/教授
吴平
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艳
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贵翔
副院长/教授
阮赞林
教授/硕士生导师
陆介雄
教授
于绍元
教授/硕士生导师
罗文燕
教授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203
s,
9
queries,
77
- Cache,
22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