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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不正当竞争
第
1
楼
案 情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Procter & Gamble,简称  P&G公司) 
    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76年5月,(瑞士)P&G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美国)P& G公司(中译为宝洁公司)于 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从(瑞士)P&G公司受让上述商标。1994年6月,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宝洁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宝洁公司自1992年起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 
    原告宝洁公司许可其在中国投资组建的广州宝洁公司和天津宝洁公司在香皂、沐浴露等产品上使用其“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商标。宝洁公司使用“safeguard”商标的香皂在中国销售时,外包装均同时有“safeguard/舒肢佳”。“舒肤佳”等商标。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大陆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近十年来,“舒肤佳”香皂在国内贸易部、行业协会、调查机构组织的评选和调查中,其市场综合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在香皂类商品中多次位居前两名。200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商标之一。 
    1999年1月18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safeguard.com.cn”域名。在此之后,原告宝洁公司曾书面通知被告,称被告注册的系争域名使用了原告的“safeguard”注册商标,而“safeguard”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商标没有联系,要求被告对注册的域名进行修改或子以注销。被告于1999年11月书面答覆原告,称其对原告所述情况有疑问,要求原告派人来协商解决。2000年1月3日,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并于同年2月1日,再次注册系争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诉称:原告是“safeguard”、“safeguard/舒肤佳”。“舒肢佳”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然而,被告晨铉公司却将原告“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其域名中,明显是恶意注册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丑)判令被告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宝洁公司还主张“safeguard”商标系驰名商标,要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晨铉公司辩称:原告的“safeguard”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原告中文“舒肢佳”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不能说明其英文“safeguard”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安防”的英文表述为“safeguard”,所以,被告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属善意在先注册,并非恶意抢注行为。 
审 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宝洁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SAFEGUARD”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原告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投入了巨额的广告费,“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销售份额。“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所以,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被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被告晨铉公司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其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其“safeguard”商标在“.com.cn”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 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晨铉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晨铉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晨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safeguard”具有“保卫、保护”的含义,它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的意思吻合,因此上诉人将“safeguard”注册为三级域名并无不当,该域名与被上诉人“safeguard”商标相同是一种巧合,上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恶意抢先注册。二、上诉人因变更名称而再次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系争域名。上诉人两次注册系争域名均很顺利,说明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知名度并不高,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也不知道“safeguard”是被上诉人的商标,同时说明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不存在恶意。三、给予被上诉人的“safeguard”商标以驰名商标的待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认定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书或者依法改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册行为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 
    二、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商标等商业标志均与“safeguard”一词没有联系。虽然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产品与“safeguard”的意思有关,但是这不能证明在系争域名注册前,上诉人对“safeguard”本身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也不能证明其系正当注册系争域名。 
    三。上诉人晨铉公司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明显过错。首先,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商标的驰名程度是一个客观事实。根据宝洁公司“SAFEGUARD”英文商标。“safeguard”英文和图形组合商标及“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在公众中的认知情况,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对上述商标及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的保护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其中被上诉人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上述驰名商标。尤其是上诉人晨铉公司在因变更企业名称而再次注册系争域名前,经被上诉人宝洁公司书面通知,上诉人已经知道其原来注册的三级域名与被上诉人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相同,上诉人仍然再次将“safeguard”注册为域名。 
    其次,上诉人在域名注册前应当进行而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作了规定,该条第(五)项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虽然进行商标查询不是域名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是,为避免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冲突,上诉人仍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以确定注册“safeguard”为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然而上诉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就将宝洁公司驰名商标中的“safeguard”注册为域名。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在行使域名注册管理职能时没有进行商标查询的职责,并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否准许域名注册不是判定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也不是判定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四、上诉人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域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通过注册域名造成公众对域名持有人与其他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误认,不得通过注册域名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该条的第十条之二(2)的规定,“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上诉人晨铉公司在注册系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在客观上足以造成公众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误认,上诉人的域名注册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7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活动部王昊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3-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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