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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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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网评:维护网络新闻的法律秩序
查看 孙浩 的详细信息 将 孙浩 加为我的好友 给 孙浩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化的特征,使得许多平面媒体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遭到网络中众多商业和非商业的网站的侵权;时事新闻也变成一些新闻网站进行不正当新闻竞争的法律理由。网上新闻传播的无序,亟待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最近高法关于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为网络传播的法律秩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它重申网上转载的其他媒体上的作品,以及直接发 布在网上的创作性作品,都具有著作权,从而纠正了许多人的一个认识误区:网上作品没有著作权,可以随意在各个网站之间转载来转载去。

  这个司法解释至少在以下几方面维护了平面传媒的利益:

  一、除了时事新闻,各传媒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通讯、特写、述评、采访札记、调查报告、评论、杂文、散文、报告文学,以及带有记者研究思考成分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均拥有在网上传播的著作权。由于它们发表在大众传媒上,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制度,即不必征求作者意见而先行使用。但是,必须支付作者报酬。现在网上一些新闻网站,从来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这种侵权行为需要付出赔偿的代价。

  二、大众传媒发表的时事新闻(指的上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没有著作权,这是考虑到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但是时事新闻也是记者和传媒经过劳动加工而产生的,享有财产权。由于这类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为了保障传媒的权益,新闻网站定期、批量的转载大众传媒的新闻,需要与有关的传媒签订协议,向该传媒缴纳一定的费用,转载时需要标明来源。

  三、期刊上网后,也遭遇到众多商业和非商业网站的转载而不打招呼。现在明确了作品的网上著作权,这类作品的转载需要经作者和原载期刊同意,标明来源和支付报酬。

  我们在网络传播秩序方面又迈进了一步。现在较难处理的问题是被侵权的媒体和作者,在无边无际的网络空间,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才可能取得证据和找到侵权者,因为这类侵权,一般追究民事责任,采取告诉受理的原则,与可能获得的赔偿相比,成本过高。于是,便给了网上侵权者以种种机会。不过,现在明确了大众传媒网上的著作权和新闻转载的必要程序,在观念上给大众传媒与新闻网站之间的合作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有社会需求,就会有社会供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设想一种特殊的公司,专门为受到侵权的传媒和作者服务;也可以设想,受到网上侵权的当事人联合起来行动(这会大大节省成本),这样,那些肆无忌惮的网上侵权者就难逃惩罚了。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3月27日 22时04分13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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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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