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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网评:劳工问题
第
1
楼
   日前,全国总工会就劳务派遣工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劳务派遣工因劳动关系复杂,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急需引起立法和执法部门的重视。 
他们发现的问题主要有:通过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职工在与单位或者雇主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中介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中介机构在为用人单位输送劳动力时,是否应对劳动力进行相关的培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如何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等等。劳务派遣引发的问题对现行的法律和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目前的就业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劳务公司或中介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他们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劳动关系,而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用人单位将工资和劳动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统一交到劳务公司,劳动者从劳务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劳务公司负责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务派遣中,人们最熟悉的有保姆、建筑工人等,实际上在银行、保险等白领行业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有关人士说,由于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便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由于受利益驱使,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劳动合同,而一些派遣单位则默认用人单位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剥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从而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工会组织的调查发现,目前大量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一千万人。但对劳务工本人来说却因为没有与企业直接确立劳动关系,各项权益不能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 
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80%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与全民工、合同工、轮换工有明显的差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都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也就是说,他们在企业中只有干活的义务,没有其他任何权利。这种不公平不仅存在于煤炭行业,其他行业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记者就此问题专门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叶教授分析了劳务派遣大量涌现的原因:改革开放前我国也有一定数量的劳务派遣,但那一般只是对外服务公司向国外派遣劳务。而改革开放之后,为适应市场体制的变化,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务派遣人数日渐增多,领域不断扩大,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劳务派遣这种形式没有问题,但绝不允许在派遣过程中以种种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大量的不规范合同,致使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派遣工更是雪上加霜。 
叶教授分析,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许多职责,降低成本,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如果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劳务派遣方式就将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将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问题、工伤待遇问题、民主管理问题等等。采用这一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的一些利益受到损害。 
为此,叶教授建议,首先要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上要在维护派遣工权益方面进一步细化。目前的劳动法只有大的原则,人们可以有各种理解。因此如果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很高。首先要找派遣公司内部解决,解决不了再通过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到法院起诉。还有一条路是走行政保护程序,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实际操作起来也很困难。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显而易见,还有社会的、政府的、司法部门的维权成本,这些加起来相当可观。所以现在对劳动合同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劳动合同法出台就可以弥补目前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的空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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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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