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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的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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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网络法律
第
1
楼
 
      最近几年,网络事业的发展是极其迅速的。在十几年前,听到信息高速公路的概念时,还觉得是一个很遥远、很新鲜的事情,可是这几年说到就到,大家都享受了网络的便利。有了互联网,就要有对互联网进行规制的法律。因此,网络立法也就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了。 
说到网络立法,目前主要的还是处于探讨的阶段。这是因为,在中国,目前不仅网络法律是一个新事物,而且就连网络本身也还是很的事物。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网络、规范网络,保护网络的发展,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目前正处在这个过程的探索和刚刚开始阶段。 
基本的情况是,一方面是在具体的立法上走出了一步。最近,国有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的行政管理已经做出了几个管理规定。这是对互联网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个尝试,也是探索性立法的第一步。这几个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是一种级别很低的“法律”。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管理型的法规。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是对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使用作品如何处理著作权纠纷做出的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属于私法性质,是对网络主体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在理论上的探索和研究。处于立法前期的准备阶段。在学者和专家的研究中,对网络法律法律的问题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立法的框架、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建立的基本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设想。但是,要想达到全面建设网络法的程度,还需要时日。因为网络本来就是复杂的,涉及到网络的法律问题更是复杂,对其认识,不是短短的几年就能够认识清楚的。 
在考虑网络立法现状的时候,应当考虑进去现行法律的适用问题。有些人认为,现在的网络法律是一片处女地,没有法律进行规制;甚至认为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不能够适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进行规制。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任何虚拟的世界,都是建立在现实的世界之中的。虚拟的世界是有虚拟世界的特点,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有些规定对网络和网络行为是适用的。例如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适用著作权权问题,对网上进行电子交易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规则的问题。以及在网络上侵权应适用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的问题,等等,都是不能回避的。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疑问。 
当然,应当考虑虚拟世界网络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制订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势在必行。也正是因为如此,网络法律研究也就给予人们以研究的极大空间,学者、专家在这里可以大有作为,大展才华,为中国网络法律研究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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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的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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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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