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 情侣分手 定情物和礼物不能要回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会务公告    法律诊所    特色内容    会员互动    其他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麻沛豪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qianjianjun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3
积分:19
注册:2007-03-22
来自:浙江
主题:情侣分手 定情物和礼物不能要回
查看 qianjianjun 的详细信息 将 qianjianjun 加为我的好友 给 qianjianjun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一对情侣分手后,双方因恋爱期间的定情物及一方支取存款问题走上法庭。3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案进行了审理。
    2005年8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在网上相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发动爱情攻势,不仅送给王某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作为定情信物,还携带1300元的礼物登门拜访了王某的父母。为了博取王某的欢心,刘某甚至将自己的存折交给王某保管。

    2006年3月16日,刘某发现自己的存款被人分多次支取了8000余元,他找到王某问钱的去向,王某感到刘某对她并不信任,提出分手。而刘某对王某也感到很失望,同意分手,但要求王某归还存款及他给予王某的手机及礼物。王某没有答应,双方为此走上了法庭。

    张湾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同意取得他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刘某让被告王某保管存折,且告诉了存折密码,但刘某并未授权王某代其取款。所以,王某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取走刘某存款8000余元,并拒不返还,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应当予以返还。刘某送给王某手机一部及价值1300元的礼物,实际上是赠与行为,王某接受了赠与,且该赠与合同也无可撤销的情形,所以被告王某不用归还手机及礼物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qianjianjun『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3-22 15:31
qianjianjun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2000,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404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情侣分手 定情物和礼物不能要回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浙江工商大学
胡建淼 校长/教授/博士生
孔庆江 院长/教授
吴平 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艳 教授/硕士生导师
马贵翔 副院长/教授
阮赞林 教授/硕士生导师
陆介雄 教授
于绍元 教授/硕士生导师
罗文燕 教授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88 s, 9 queries, 136 - Cache, 46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